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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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更新至2016年9月)序号事项名称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3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等)4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减资)5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6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7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

2、表机构名称变更8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初审)34提示说明:一、申请接收部门:重庆证监局办公室二、申请材料要求1、如未作特别说明,向我局申请许可的材料均应:一式两份,并采用A4纸张规格;制作目录;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公司、拟任职公司的公章或符合要求的骑缝章。2、属于应在CISP系统中填报行政许可应在纸制资料报送前填报完毕。三、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重庆证监局办公室2、电话咨询:(023)89031960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五、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

3、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七、公示情况1、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办理。2、如欲了解行政许可的审理进程情况,请见重庆证监局网站每周行政许可公示。3、公示信息仅供参考,机构或个人如对公示事项有任何疑问、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我局及时完善公示信息。34八、办理流程图二次反馈通知反馈回复二次反馈通知知受理决定受理通知中止审查审查决定结束报送材料终止审查接收申请材料材料补正不予受理受理前撤回审查过程

4、反馈回复恢复审查公告34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一、审核依据《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5、第3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二、规定条件《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

6、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3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三)自被中国证监会

7、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8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9条: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10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

8、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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