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证监局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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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南证监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流程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2013〕6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流程。第二条本流程适用于辖区法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及辖区证券分支机构《许可证》换发、补发、注销工作。第三条机构监管处室具体负责辖区《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一、接收

2、第四条机构监管处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员,统一接收材料。经办人员按照要求对接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第五条接收申请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将申请材料加内部收文处理签送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阅批并指定2名审查人员进行审查。3二、审查第六条《许可证》发放审查实行双人审查制,一人负责审查,一人负责复核。第七条审查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照并填写相应的《审查表》(见附件2),同时签字确认。第八条申请材料齐备的并符合要求的,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审核

3、人员应自接收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证》的颁发、换发、补发或者注销工作,并按我局发文流程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退回或者补充材料。三、发放第九条对于发放、换发、补发《许可证》的,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打印操作指引》,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制作《许可证》;注销许可证的,应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标注“注销”字样,并由审查人员及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条审查人员制作完成《许可证》后,将《许可证》转交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领取时应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四、申领第十一条原则上每年

4、2月、10月由经办人员向证监会机构部集中申领空白《许可证》,确有需要的,也可临时申请领取。3第十二条经办人员在申领空白《许可证》前,应填写《空白<许可证>申领表》,履行签批程序。五、保管第十三条许可证实行双人保管,建立《许可证》保管使用登记簿。登记簿上须登记《许可证》的流水号、制作发放或者销毁情况,并经经办人员、审查人员分别签字后,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薄由经办人员负责登记及管理。第十四条经办人员应于每年1月、9月底前对空白许可证的申领、保管、使用情况进行盘点、统计、核查,制作盘点表。第十五条发放管理过程中

5、收回的旧证、印制过程中的废证,应注明“作废”字样,每年集中销毁一次,通过碎纸机粉碎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完整记录销毁原因、销毁日期、许可证流水号、数量等内容并由经办人员、审查人员及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机构监管处室应加强对辖区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其按照规定申领、换领、补领、使用《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第十七条本流程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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