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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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项目:张金华位于黄骅市康宁街东侧鑫达康欣园11-3-101室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估价委托人:黄骅市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沧州市宝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张东强(注册号1319970048)于红心(注册号1319960016)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7年6月2日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冀沧宝宇估字[2017]111号一、致估价委托人函黄骅市人民法院:承蒙贵院委托,本公司对张金华所有,位于黄骅市康宁街东侧鑫达康欣园11-3-101室,建筑面积163.06平方米房地产进行了实际勘查、

2、勘测和有关资料的收集等工作,其中储藏室面积32.40平方米,结合该估价对象的建造年代、建筑结构、配套设施、功能等因素,按照国家制定的各项法规文件及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及贵院提供的有关资料等,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价值时点的原则,在以2017年5月24日为价值时点的价值进行了评估,供贵院司法判决时参考。估价人员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通过进行科学的测算和对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的综合客观分析,综合确定估价结果: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6.31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叁仟壹

3、佰元整。单价:7133元/m2。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报告之前须对报告全文,特别是“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认真阅读,以免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此致沧州市宝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2017年6月2日二、估价师声明我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在此郑重声明: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合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

4、,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4、我们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5、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6、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查勘日期为2017年5月24日。实地查勘人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张东强、协助人员:回学忠,估价人员不承担对评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和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7、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姓名

5、注册号签名日期张东强13199700482017年6月2日19于红心13199600162017年6月2日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一)本次估价的一般假设1、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持续使用为假设前提。假设估价对象权属清楚,房地产所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运作处分方式合法。2、交易双方都具有完全的市场信息,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不考虑特殊买家的附加出价。3、市场供应关系、市场结构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实质性改变。4、委托方提供资料属实,本次估价建筑面积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所记载的面积为依据

6、。(二)不确定事项假设1、假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因为勘察时只能对委估建筑物外观、现状进行一般性勘测,对其内部质量无法进行实质性检测,只能以其建筑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为假设前提。2、本次估价是以提供给估价机构的估价对象不存在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为假设前提。特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3、本次估价由于当事人原因,无法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勘查,对估价对象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了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内部状况,假设为可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三)背离实际情况假设本估价报

7、告用途为委托方司法判决19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估价时没有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供应关系变化、市场结构转变、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也没有考虑估价对象将来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下的特殊交易价格等对估价结果的影响;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估价结果一般亦会发生变化。(四)本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1、本估价报告用途为委托方司法判决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值,供参考,若用于其他用途,需重新进行评估。2、本报告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估价目的在报告完成后的一

8、年内实现,估价结果可作为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参考,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估价。3、未经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及任何参考资料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知或声明中引用,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发表。4、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19四、估价结果报告(一)估价委托人1.估价委托人:黄骅市人民法院2.住所: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566号3.法人代表:4.联系人:王轶5.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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