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都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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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熊西民新都财监[2005]94号签发人:黄建华郭建强关于转发《成都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财政局各科室、镇财所、街道办:为深入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保证依法有序地开展财政检查工作,现将《成都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制度》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成都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制度2005年6月28日主题词:财政检查制度通知抄送:局领导、各科(室)、各镇财政所(街道办)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2005年6月28日附件:成都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制度第—条为保证依法、有序地

2、开展财政检查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应根据本处(室)工作职责,制定年度专项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监督检查处汇总;监督检查处依照法律、法规和各业务处(室)的检查计划,结合财政中心工作和财政管理的需要,于每年2月中旬编制局全年财政检查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第三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负责对单位的日常监管检查,牵头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对口司(局)、处布置的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处

3、牵头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面上的专项检查,牵头负责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监督检查处开展财政检查,应加强协调,互相配合,整合资源,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对同一单位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只能安排一次。凡对被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涉及局机关两个及以上业务处(室)的,由监督检查处进行协调,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实施检查。第五条财政检查应坚持“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处(室)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规定,负责完成组织检查、组织审理、拟定检查结论文稿、拟定处理处罚决定文稿、检查档案的

4、整理等工作。第六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下达《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会签监督检查处和法规处;监督检查处下达《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检查移送通知书》前,应会签相关业务处(室)和法规处。案件的移送,统一由监督检查处负责办理。第七条检查过程中,采取银行帐户查询、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检查措施时,须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八条财政检查执法文书格式,由监督检查处负责制作。财政检查执法文书统一使用监督检查处的文号。检查档案由监督检查处统一保管。第九条涉及财政检查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法规处牵头办理,

5、监督检查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第十条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第十—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违反检查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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