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南通

解读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南通

ID:15724548

大小:20.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8-05

解读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南通_第1页
解读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南通_第2页
解读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南通_第3页
资源描述:

《解读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南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解读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信息来源: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字体:【大中小】  访问次数:164当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的活动已经正式开始,为了更好的帮助纳税人做好自查工作,也为了和系统内同志们更好的温习知识,现对房地产行业的营业税政策进行简单的解读。  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业,是指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境内

2、不动产的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是指不动产产权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同不动产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为销售不动产。  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以提供资金的

3、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  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  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

4、为;  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2、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13、虽尚未接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1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  15、以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

5、接受投资方的股权后,又将该项股权转让的行为。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适用税目、税率  房地产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房地产企业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下列情况除外:  1、纳税人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采用预收款(预收定金)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预收定金)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按一定方式分配所建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分配的当天。  四、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从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但下列情况除外:  1、出地方与出资方共同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建造不动产后由一方统一对外销售的,直接对外销售方的营业额为其销售不动产从对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未直接对外销售方的营业额为其从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或固定收入;  2、出地方与

7、出资方共同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建造不动产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不动产的,出地方的营业额为其分得的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出资方的营业额为所建不动产的建设成本扣除其分得的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后的余额;  3、纳税人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其营业额为接受的投资额。  4、纳税人受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不论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为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及向委托方收取的其他各项收入;  5、纳税人以集资建房名义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额为向出资人收取的全部集资

8、款项;  6、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行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将退付的款项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