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政策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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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7日字体:【大中小】  【涉及文件】  1、《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但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关键点】  1、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征收政策没有任何变化,须按“金融

2、保险业”税目征税。  2、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须遵循如下原则:  (1)非金融机构包括以各种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从2009年1月1日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买卖的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2)非金融机构包括以各种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债权、权证以及封闭式基金、可公开交易的LOF、ETF开放式基金买卖业务需要交纳营业税;  (3)非金融机构包括以各种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从2009年1月1日起通过各种基金代销机构申购

3、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业务,也属于金融商品买卖,需要缴纳营业税。  3、其它关键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规定没有作废,目前仍在执行。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后,所有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仍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非上市公司

4、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都不征收营业税。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因此,非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征收营业税。本次税务机关在开展关于大小非解禁检查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就关注到这些问题了。很多非金融机构在公司上市前购买了原始股,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这些原始的法人股开始解禁。对于这些非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转让解禁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目前,可以比较明确的是在2009年1月1日前,非金融机构转让解禁

5、股的所得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第二就是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机构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解禁股根据新营业税条例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于,由于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是按卖出价减买入价差额征税的,对于买入价的确定问题政策上还不明确。对于这一问题,大家需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后续颁布的涉及大小非解禁税务问题的最新规定。  (4)有价证券的范围的确定问题。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价证券应该包括国债、各种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5)非货物期货的范围。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产品来看,期货品种全部是货物期货,尚无金融期货产品。  (6)

6、其他金融商品的范围。其他金融商品的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权证、利率、汇率掉期产品应该属于其他金融商品。但是,象很多银行发行的各种信托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其他金融商品还不明确。  (7)由于金融商品买卖是差额缴纳营业税,如何计算差额,盈亏是否能相抵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财税[2003]16号文作出了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

7、、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这一规定只是针对股票、债券,由于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股票、债券买入成本的确定发生了变化。同时,对于其他更加复杂的衍生金融商品象权证、掉期,如何确定买入价都是一个难题,这个还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的政策明确。  (8)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只有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

8、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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