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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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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解读为使大家更好地掌握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我们按政策的重要性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2007年营业税新的税收政策,并提醒大家在执行政策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一、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新规定从2007年营业税新政策来看,建筑业营业税新政是我们2007年营业税新政策中的一大重点,这一政策对于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缴纳以及税款的扣缴问题都进行了重新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在实践中有争议的建筑业预收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进行了规定,非常值得大家关注。[涉及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解读:该文件
2、虽然是在2006年颁布的,但是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而且,该文件对于规范建筑行业营业税管理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解读为使大家更好地掌握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我们按政策的重要性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2007年营业税新的税收政策,并提醒大家在执行政策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一、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新规定从2007年营业税新政策来看,建筑业营业税新政是我们2007年营业税新政策中的一大重点,这一政策对于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缴纳以及税款的扣缴问题都进行了重新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在实践中有争议的建筑业预收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进行了规定,非常值得大家关注。[
3、涉及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解读:该文件虽然是在2006年颁布的,但是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而且,该文件对于规范建筑行业营业税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扩大了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在建筑业中,只有工程的总包方才承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而且这种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总
4、包方进行处罚。但是根据财税[2006]117号文的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应当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实际上此时总承包人就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这里,实际是在出现以上两种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赋予了建设单位和个人法定的营业税扣缴义务,而免除了总承包人的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了。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执法风险的问题。如果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务机关可否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5、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呢。我们知道,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建筑业总承包人的扣缴义务是由《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她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但是财税[2006]117号文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规定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因此,这个对建设单位扣缴义务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如果由于未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争议,可能难以处理。2、规范了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文件对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新的规
6、定:(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
7、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这里,我们可以对照国税发[1994]159号文,对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
8、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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