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悦:《清代逆伦案件的律例变化》

谭悦:《清代逆伦案件的律例变化》

ID:14639814

大小:83.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7-29

谭悦:《清代逆伦案件的律例变化》_第1页
谭悦:《清代逆伦案件的律例变化》_第2页
谭悦:《清代逆伦案件的律例变化》_第3页
谭悦:《清代逆伦案件的律例变化》_第4页
谭悦:《清代逆伦案件的律例变化》_第5页
资源描述:

《谭悦:《清代逆伦案件的律例变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清代逆伦案件的律例变化中山大学历史系谭悦[摘要]清代律例规则不断增加,对同一罪名也难免出现互相矛盾的规定,但以伦常关系为出发点的立法理念始终保持,所以对于逆伦案件的处罚也尤为严厉,不论正常人或者疯病人,也不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均判以极刑。所谓"抑情就法","抑"的是身份平等的公平原则之情,"就"的是父父子子的纲常礼教之法。[关键词]逆伦案件过失行为疯病人凌迟选题意义清代律例的不断修改和日臻完善,使得我国传统农业社会时期的法律发展到了最高峰;同时也将数千年以来以礼入法的传统发展到了极致。然而,自乾隆以后的清代各帝重视修律,并不断

2、增加补充前朝的案例以为断案参考,各朝律例随着社会实际出现的各种复杂案例的修改和沿革,一方面显示了清代律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另一方面也给实际操作者带来了不少的困扰,并且逐渐产生了律文、条例和事例相抵触和矛盾的尴尬状态。由于三纲五常的礼教是古代中国社会治乱兴衰之本,对悖逆伦常者往往被判重刑,故在刑案中事主杀伤祖父母和父母的逆伦案例,于礼于法,都是性质极其恶劣的暴行。本文拟对有清一代违犯礼法的极端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实际量刑进行讨论,将涉及此类案件的"戏杀误杀过失杀人""谋杀祖父母父母"和"殴祖父母父母"条下的各种实际情形,与各朝律例规

3、定的变化进行比较。即着重考察历朝殴杀祖父母父母逆伦案件中比较不同行为主体--疯病人与正常人的判决量刑区别。尽管这些案例并非清代社会的常态,但从特殊的视角,亦可以更好地观察清代社会的礼法关系及律例关系,有助于加深对向近代转型前的清代社会的了解和认识。本专题研究的学术史  对于清朝法律制度,前人已经做过很多研究。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史》1中由他亲自撰写的"清""清末"部分,从立法思想与成就、行政民事经济刑事法律规范和审判制度,以及清末复杂的国内国际情况对法制的影响等方面,系统全面的展示了清朝的法律发展状况。郑秦先生的《清代法

4、律制度研究》2从清代立法、审判、司法及刑、民事法律关系方面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尤其是对顺治、康熙、雍正和乾隆朝律的考证,更是详尽。那思陆先生的《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3,介绍了上达天听的三类案件:各省复核案件、京师案件和特别案件的审理程序,从司法审判的独特角度分析清代法制。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4,依据大量个案和判例,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法律与社会的依存关系。梁治平先生的《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5探讨了身份社会、伦理法律、礼法与法律等内容,还对上述瞿先生著作稍做

5、评价。张仁善先生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6一书,认为礼法合一是传统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等级观念和纲常名教是礼法精神的两大支柱,社会生活几乎全被纳入礼法规范;梳理出清代礼法由合一到分离的线索,分析了礼法的演变对传统中国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变的影响。美国学者DerkeBodde和ClarenceMorris的LawInImperialChina,中文译为《中华帝国的法律》7,审视了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轨迹,评析了《刑案汇览》中记载的清帝国发生的190个典型案例,最后从法律角度具体分析了《大清律例》在司法活动中的运

6、用。  与本专题相关的清代精神病人的研究,德国罗斯纳(ErhardRosner)在《清代法律中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一文8中指出,本质上中国自唐朝以来,对身犯重罪的精神病患者,如杀人三个以上者,一律判以死刑,这原则上在清代仍然保持,只是在审判时,地方官往往有较大的酌情权。《清代精神病人管制措施考述》9一文,作者郝秉键从清代律例对精神病人杀人案件和其他滋事案件的量刑规定,大体勾勒出了清代精神病人之管制情况,并且分析了历朝"戏杀误杀过失杀人"条下对疯病人有关的刑罚规定及沿革变化,总结了其特点。文章虽将有清一代对精神病人的管制情况做

7、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涉及精神病人滋事的多种情况,但忽略了相关律例在各朝的变化情形比较,因此探讨仍稍欠深入。一、历朝《清会典·刑律》中对正常人和精神病患者杀父母的规定  传统农业社会时期的法律源于礼制并维护礼制。"乐者为同,礼者为异"10。礼,既是对社会和家庭关系中等级、身份秩序的确定和维护。法律,作为这种无形的社会准绳的条文化,更是最大限度的"别尊卑,异贵贱"。对于此类杀父母的逆伦重犯,必是给予最为严厉的惩处。  清初确立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11的立法指导思想,同样本着伦常关系为出发点的立法理念,"除涉及管制职称、货币单位

8、和徒罪科刑不同明制,以及少数律文有所修改增删外,基本沿用明律"12,并贯以始终,由此《清律》《明律》一脉相承。《明律》中对精神病患者杀人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康熙朝修律时才增加了此类内容:精神病患者杀人,归于"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刑事责任较轻,"康熙六年题准免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