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律例规定的官方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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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律例规定的官方治安责任柏桦*柏桦(1953—),男,法学硕士、历史学博士(中国)、文学博士(日本),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及周恩来政府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专业: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法律制度史。E-mail:baihua56@163.com。此文系教育部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课题研究内容之一。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内容提要】清代律例中规定文武官弁有“务将所属地方实力稽查”的责任,而“捕役兵丁均有缉拏盗贼之责”,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维护社会治安是文武官弁及捕役兵丁的专责。从官方维持社会治安的角度看,王朝的所有机构都应该有

2、维持社会治安的责任,参予到维持社会治安体系中来,然而,在清王朝律例所规定的主要责任者是防范与缉捕的汛兵与捕役,以及指挥他们的文武官弁。要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王朝的社会秩序,保障王朝的安全,就必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敬业尽职官方机构与人员,但统治者没有从根本上关注这些官方机构与人员如何达到高素质、高水平和如何敬业尽职,律例规定与社会发展脱节,其弊端也是明显的。【关键词】律例捕役兵丁文武官弁参罚处分从清代与社会治安相关的律例规定中,可以看出文武官弁及捕役兵丁是王朝依靠的力量。维持社会治安是十分繁重的工作,虽然民间力量

3、被官府所利用,但官府自身也需要整合力量,最好是主动开展工作,消弥祸患于萌芽,既可以免去本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又可以获得一定的赏赐,好的情况下还可以在仕途上有好前程。然而维持社会治安工作又是复杂的,既容易出现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而互相推诿,又容易争功夺利而互相怨恨,还可以借机敲诈勒索而牟取私利,所以存在的问题也最多。一、汛兵与捕役的责任清代外省维持社会治安的任务,主要落在文职属下的捕役,武职属下的兵丁。京师则五城、步軍统领、大宛二县、顺天府及各部院衙门都有一定的分工,各属的衙役、番役、兵丁是主要依靠的力量。清代外省维持社会治安的

4、主要力量是绿营兵,全国大约有五、六十万。这些兵丁原则上都是招募驻地的土著,大多数是原任兵丁的子弟。子弟未成年称为“余丁”,16岁以上可以考补入伍为“守兵”,差操成绩好,经过选拔可以拣拔为“步兵”,再经过选拔则为“马兵”,挨资循历或立功则可以晋升为“额外外委”,逐渐步入武职官系列。出现过失或年纪在50以上的“老迈”要被斥革,但不得自行退伍。绿营兵的主要职责是防御外患、镇压内乱,警备地方、查缉奸宄不法。以警备查缉而言,对防区内的陵寝、城镇、衙署、仓库、监狱等均有防守之责;对乡村、道路、山野、江湖、内外洋等有巡逻之责;在边疆、关

5、隘、海口、要塞等处有稽查之责;此外,罪犯的解送之责,及倡立邪教、煽惑民众、结会敛钱、抢夺妇女、迷拐勒索、放火、窝盗、奸细等罪的预防及缉捕之责也是重要部分。除防区内的各种维持社会治安职责外,绿营还有自我约束之责,举凡兵丁、武职的窝盗、受赃、诬良、讦讼、擅受民词、滥刑伤毙、酗酒滋事、斗殴杀伤、辱官害民、容留奸细等,都在自我约束之内,违反者或受行政处分,或军法从事。绿营兵重点在防,如果出现“疏防”,致使盗贼、失火、违禁出海、私渡关津、奸细潜逃、逃失所解送的人犯,以及其他杂项罪案的发生,绿营的缉捕责任就变得重要,不但要负责查缉,而

6、且还要被勒定期限,至期不能捕获,兵丁要受到杖责,其武职官弁根据级别要受到不同的处分。清初还有一些卫所屯軍,以后历经裁汰,所留仅有边区及漕运所经地方的卫所,最终也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裁撤。边区卫屯与漕运卫所,也有防奸与缉奸的职责,相对绿营而言,责任较轻。清代在甘肃、青海、西藏、四川、湖北、湖南、云南、贵州、广西等地设有土官或土司,后虽经雍正、乾隆时期的“改土归流”,还是保留一些。土官、土司统治的是本民族的族众,在自己的辖区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清王朝规定,本族内的户婚、田土、钱债等細事,可以由土官、土司裁断,命案、盗案、抢

7、夺、诱拐、奸细等较重的案件,皆不准受理,还必须协同州县的捕役、绿营的兵丁缉捕罪犯,捕获后要解送州县等流官审拟。清代各级文职衙门都设有衙役,其人数众多,一般的县要有二三百人,大县往往有千余人,乃至数千人。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先生认为这些人“在官厅工作,负责仓库保管、钱谷出纳,乃至看门守户及其他驱使奔走的库子、厅子、斗子等,种类也最多”宫崎市定:《胥吏の陪备を中心として——中国官吏生活の一面》,京都大学东洋史学会出版,第145页。。这是一个庞大而有体系的组织,“一般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服役于班房,分为三班:即壮班——专司值堂、站班

8、兼捕盗;快班——专管缉盗维护治安;皂班——司仪仗护卫。一部分服役于知县,下分七个部门:收发——管收发公文,前稿——管差标画,候稿——值签押房,班管——总管监督,值堂——司内庭事务,跟班——随侍左右,执帐——传递、通事、随同知县拜会”《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93年,第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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