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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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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文件蚌银办〔2007〕84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党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人行各县支行:根据上级行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精神,我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预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蚌
2、埠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制度2.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预审办法3.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17-4.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金融文秘政务公开制度通知抄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发送:行长,副行长,纪委书记,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联系人:孙崇敬联系电话:0552-3057400(共印4份)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2007年12月31日印发-17-
3、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2007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纪办发〔2007〕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公开而尚未
4、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中心支行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第四条 中心支行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二)属于中心支行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三)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四)中心支行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17-(五)与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
5、人、单位安全的事项;(六)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七)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心支行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申请时间。申请公开属
6、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第六条 中心支行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中心支行有关政务信息。国家和人民银行总行、南京分行、合肥中心支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心支行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第七条 发现申请人政务信息申请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17-第八条 中心支行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进
7、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限期内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二)对于不能公开的事项,应当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三)对于部分不能公开的内容,应当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部分可以公开的内容;(四)申请的事项不存在或不属于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
8、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17-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公开单位承诺同意公开的外,中心支行应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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