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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上诉人林少娴与罗健祥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诉人林少娴与罗健祥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少娴,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凯波,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健祥,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
2、理人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少娴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诉人林少娴与罗健祥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少娴,女,1972年6月24日
3、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凯波,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健祥,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少娴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
4、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罗健祥、林少娴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林少娴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5年12月30日,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4579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罗健祥、林少娴离婚,并对罗健祥、林少娴夫妻共同财产粤XL0401号轿车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智辉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了分割。2006年3月22日,罗健祥、林少娴签订协议书1份,就(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4579号案件问题达成协议,其中约定私人借款553000元由林少娴承担还款义务,由于该553000元借款的债权人皆为罗健祥亲属,还
5、款方式为林少娴直接把款项分期转付给罗健祥,由罗健祥支付给债权人,定于2006年3月25日支付53000元,以后每月支付70000元,至2006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至2006年8月10日止,林少娴按约向罗健祥支付了243000元用于归还上述债务,余款310000元至今未付。2006年11月3日至12月3日,罗健祥分批向债权人偿还了剩余的310000元债务,遂于2007年1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少娴返还310000元,并从2006年10月31日起计付利息,诉讼费用由林少娴负担。本案诉讼过程中,林少娴于2007年7月9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林少娴提交20
6、06年3月22日的协议书上“林少娴”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该协议书上“林少娴”的签名不是林少娴本人所签。后经原审法院催告,林少娴逾期没有向原审法院预交鉴定费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原审判决认为:罗健祥、林少娴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自行对有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达成处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罗健祥提供2006年3月22日协议书上有林少娴
7、的签名确认,林少娴称协议书上其签名不属实,但在向原审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经原审法院催告,逾期拒不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对此,林少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夫妻财产、债务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可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根据双方签订的财产处理协议,林少娴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归还553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林少娴按财产处理协议向罗健祥支付了243000元用于归还该债务后,余
8、款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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