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云与凌炜丽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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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王志云与凌炜丽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渝二中法民终字第2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炜丽。  上诉人王志云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万州区人民法院(2010)万法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兰光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鸿声、李迪云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志云原系西藏现役军人,经人介绍与被告凌炜丽相识恋爱,于2000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在校学生。

2、婚后,原告王志云在西藏部队服役,被告凌炜丽到原告服役的部队处开办军人服务社经营生意至原告王志云复员。2006年6月25日本案原、被告在万州区后街金座以凌炜丽之名购买A栋第一幢北座2号楼5层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219625元,2006年6月25日前付房款65888元;2006年7月4日前付房款131775元;2007年5月31日前付房款21962元。2009年2月以凌炜丽的名字取得该房屋产权证(301)房地证2009字第01082号,本案原、被告于2007年5月接房进行装潢、买家电家具后搬进该房居住生活。2008年12月原告王志云退

3、伍复员,领取复员费495344.84元,2009年原告王志云在万州驾驶出租车,在此期间,本案原、被告为琐事发生吵打纠纷。于2009年11月24日本案原、被告一同到万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由原、被告对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进行协商,由本案原、被告相互口述、补充完善协议内容,由婚姻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用电脑打字形成书面《离婚协议书》,其协议内容为:“一、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王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及其他一切关于女儿的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到女儿学业完

4、成为止。三、财产分割:位于万州区白岩一支路113号A幢北座502室的住房一套产权及房内一切家用物品归女儿王某某所有,男女双方均享有该房的居住权,但不能带异性朋友居住。各自名下的存款归持有人所有。四、债权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五、其他事项:无。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并由工作人员读协议内容后交本案原、被告当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按手指纹印予以认可。同时,本案原、被告领取了离婚证。被告凌炜丽与其女王某某回被告的父母家

5、居住生活至今。之后,原告王志云要求被告凌炜丽复婚未果,原告王志云遂诉至本院,要求按诉讼请求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志云与被告凌炜丽一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中心自愿登记离婚,并且就离婚所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经婚姻登记中心审查认可发给《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系自愿到婚姻登记中心,共同当着工作人员协商对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的分割处理、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对书面离婚协议书签名捺

6、印认可。现原告王志云以购房所欠的债务和复员费支付购房款为由诉请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和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原告王志云举示的证人证词等证据材料互相矛盾,各说不一,且无其它证据印证,其证据材料不足以达到原告方主张事实理由成立的证明目的。并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系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自愿表示和对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无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定。由此,本院对原告王志云提出变更或撤销协议和原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7、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志云要求对2009年11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变更或撤销和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志云承担。  宣判后,王志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我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其事实、理由如下:首先一审判决没有依据证据得出事实,而是查明事实在先,罗列证据在后,犯有逻辑错误,导致本案查明的事实不清,是非不明。其次诉争离婚协议不是铜板政策,依法应当予调整的地方,一审

8、均没有调整。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我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的权利,且该房屋是用我的复员费购房,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我与父亲没有房屋居住,应当调整。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但一审中我举示了被上诉人署名的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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