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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许毓林与邓沁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毓林,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沁枚,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大贵,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2、 上诉人许毓林与被上诉人邓沁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日作出(2008)宁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许毓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毓林,邓沁枚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大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泌枚与被告许毓林于1989年在万峰乡政府登记结
3、婚,1990年5月生育男孩许铭峰。2000年下半年,因万峰林场效益不好,许毓林下岗。为帮助许毓林寻找就业门路,2002年12月,邓沁枚支持许毓林在新宁卫校、长沙医专就读临床医学。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家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孩子归男方抚养,所欠债务1万元双方各负责5千元,离婚后三年内男方必须支付女方5万元”。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许毓林没按协议支付5万元给邓沁枚,邓沁枚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许毓林支付给邓沁枚补偿费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
4、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该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双方争执的5万元标的所属性质问题,考虑许毓林在外读书期间,邓沁枚一人在家抚育子女,在经济上支持许毓林读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规定的情形,因此对邓沁枚要求许毓林支付补偿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许毓林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邓沁枚补偿费5万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
5、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许毓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离婚补偿制度只适用于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双方,于本案不适用;双方所争议的5万元不属于“离婚补偿费”,实际上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赠与,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邓沁枚起诉之前,双方就争议的5万元进行过协商,并口头约定将该款作为婚生子许铭峰上大学的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邓沁枚的诉讼请求。 邓沁枚答辩称:无论离婚
6、协议所约定的5万元是离婚补偿还是赠与,均出自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诉人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居民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许毓林与被上诉人邓沁枚于2005年7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许毓林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欺诈,协议内容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等
7、情形,因此,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论讼争的5万元性质如何,许毓林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许毓林上诉还提出经与邓沁枚协商,已将讼争的5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万元变更为婚生小孩许铭峰的教育费用。经查,双方当事人虽然就此问题进行过协商,但因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许毓林主张离婚协议已变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
8、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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