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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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2006年第5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41?文章编号:1671—6914{2006)05+0041.110)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李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在先权利的解释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在先权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定的权利的某些权益,或者指那些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虽然有规定,但是按照这些法律,当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难以进行处理的权益;能够成为商标注册阻却和注册商标撤销事由

2、的在先权利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之前在全国知名,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事由的在先权利,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名即可;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记,在先使用人有权扩大自己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词]法定主义;整体性知识产权观念;商标权;在先权利Abstract:TheexplanationofpriorrightsshouldsticktO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incipleoflegalityandthec0nc印tofintelle

3、ctualpropertylawasawhole.Thepriorrightsrefertosomerightsandinterestsstipulatedintheintellectualpropertylaw.anti—faircompetitionlawandcivillawbutunabletohesolvedwhentheyconflictwiththetrademarkright.Thepriorrightscarlhethegroundforeliminationandrescissio

4、noftrademarkregistrationandshouldbeknownaroundthecountrybeforethetrademarkratificationandregistrationdate.However,thepriorrightswhichcanbethegroundforspecialrightsrestrictionoftrademarkregistrationshouldbeknownwithinacertaindistrictscope.Theownerofaregi

5、steredtrademarkareentitledtodemandthepriorrightusertOaddthedifferentiatemarksandthepriorright1.kserareentitledtoexpandhisbusinessscope,butcannotexercisetheanti—competitionacts.KeyWords:principleoflegality;conceptofintellectualpmpe~yasawhole;trademarkrig

6、ht;priorright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一,关于本文方法的交代关于商标法在先权利的问题,国内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过反复讨论了.但是纵观这些论述,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基本上是从立法论的角度去讨论问题,批判多于建构,理论重于实用,理念超于现实.从完善和修改现有知识产权法的长远角度看,立法论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从实际解决案件的角度看,立法论就显得有些过于超前,实际意义不大了.吹毛求疵是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界学者的一个特点,但是也是一个致命的错误.学者们经常抱怨法官们的无知或者批

7、判法官们在任意甚至胡乱适用法律.但是法官们又何尝不在抱怨学者们提出的一大堆几收稿日期:2006—04—03作者简介:李扬(1968一),男,湖南隆回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部知识产权人文社科基地专职研究员,南昌科技大学特聘教授,现为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0()E研究员.乎对他们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起不到任何作用,甚至是废话的理论呢?不管谁是谁非,知识产权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各自为政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二是一般性论述多于特殊性论述,整体性论述多于细节性论述.比如在论述注册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关系问题时,一般都

8、很粗糙地认为在先权利能够阻止商标注册和成为注册商标撤销的理由.但是在先权利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呢?是否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成为阻却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和撤销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理由呢?注册商标能够剥夺他人的在先权利的理由呢?等等问题,都没有涉及.基于上述两个理由,笔者极力倡导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在采行立法论方法的同时,更多地采行一种法律解释论方法.立法论目的重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修改,而解释论目的重在知识产权法在解决纠纷时的适用.可以说立法论注重的是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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