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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商标法中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应用》-->《探讨商标法中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应用》Abstract:trademarkshaveregisteredfirstandfirsttouset,ourcountryoriginaltrademarklaanydefects,cannotpreventmaliciousregistrationact,theunregisteredtrademarkcannotgivelegalprotection.Thenearklaarkpriorityrightsprovisions,adjusttheabs
2、oluteregistrationprinciple,adheretotheprevenientapplicationandregistrationprincipleatthesametime,stressingtheprotectionoftheunregisteredtrademarkpriorrights,pactontheunregisteredtrademarkprotection,caneffectivelycurbthemaliciousregistration.摘要:商标权取得有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原商标
3、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原则,实践证明它有很多缺陷,无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对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法律保护。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在坚持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同时,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这就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关键词:在先权利;恶意注册;未注册商标—、商标权产生的两种事实的冲突任何权利的产生都要基于一定的事实,商标权也不例外,导致商标权产生的事实有两种,一是使用;二是注册,使用是实质性的,注册是程序性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商标保护的原始依据就是使用,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
4、,商人们便开始在商品上使用标记标示自己的商品,借以建立信誉,开拓市场,并且这种标记受到道德和习惯的保护。在没有商标法的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商标保护的依据不是注册,而是商标在使用中建立起来的识别作用和信誉。只是到了现代,由于商品交换规模的扩大,注册制度才被引入到商标保护中来,并发展出两种不同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和通过使用取得。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否认注册对商标权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也没有哪个国家认为,仅仅通过注册就能使一切问题迎刃而解。也就是说,无论是通过使用还是通过注册来决定商标权利归属,都会遇到挑战。就注册制度而言,一个
5、实际上最先创制,并使用了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商标所有人,其本该享有的权利,可能会被一个仅因申请注册在先,但从未使用过该商标的“注册人”剥夺。不同的文化传统及其价值取向决定着不同的选择。有的国家认为,使用在先比较可取,如英美等国的商标法;有的国家坚信注册在先更为优越,如日本的商标法。我国原商标法是采用绝对注册取得商标权利的原则。二、原商标法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一)对注册商标保护优于对未注册商标保护我国原商标法虽然承认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也规定了它的使用管理,但对它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论未注册商标使用多久,使用范围多大,也不论它具有相当知
6、名度和美誉度,使用人均不具有专用权利,它的使用处于极不稳定状态,随时都可能与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或相近似被作为商标侵权处理。所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一种危机感,它不利于企业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培育商标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不利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二)导致恶意注册的产生绝对注册原则将会引发恶意注册的产生。所谓恶意注册是指抢先注册他人使用的已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它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一种商业竞争行为。如果一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对先使用者的未注册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必然会出现恶意抢注的行为。纵观商标领域,抢注这种商标战时有发生。在抢注
7、的对象上,有外国企业抢注中国商标,有中国企业之间抢注,也不乏中国企业抢注外国企业的商标。从抢注的目的看,有的抢注后转让,以获取高额转让费;有的抢注后自用,在同类产品竞争中抢占制高点;有的抢注后并不使用,只是为了保住自己产品的市场份额。1995年杭州泰龙贸易公司抢注杭州天治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天治”和“天平”商标,经济日报专版连续组织了“商标抢注是与非”的讨论,企业家、学者众说纷纭、各抒己见,没有一个权威的定论,就在于情理与商标法的规定有冲突,绝对注册原则不调整,恶意注册还会以合法的形式存在。三、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主要内容我国于2001年12
8、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调整了绝对注册原则,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同时,突出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即因使用而导致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