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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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第9卷第5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9月JournalofNorthwestA&FUnivers!t3(—SocialScien—ceEditionVol_9No.5Seo.2009试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张小军(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甘肃天水741020)摘要:排污权的实质是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其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资源配置和污染控制领域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很多问题,现有法律缺乏相关

2、规定;初始分配制度不完善;市场制度不健全;监测监管制度不全面;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不清晰.我国应构建完备的排污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健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制度,全面的排污权交易监测监管制度以及衔接关系清晰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登记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5一Ol12—05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措施,是运用市场机制削减污染的重要手段,而且正

3、在用于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合作.虽然我国已开展了近20年的排污交易实践,但适合中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仍面临许多制度问题.一,排污权及其客体(一)排污权的内涵所谓排污极,是指排污者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行政许可所取得的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在污染物排放领域,排污者经法定程序申报所取得的排污权,属于环保部门依法解除一般法律禁止行为的结果,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权利.…(二)排污权的客体排污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尽管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

4、环境容量资源的法律权属,但根据《宪法》的类似规定,环境容量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环境资源,应属于国家所有.环境容量资源所有权是一种带有公权性质的权利.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环境容量资源,政府以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放指标,从而产生排污权.排污权是由国家环境容量资源所有权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即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所谓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通常是指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而美国法律则间接确认排污权是一种财产权.环境容量资源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稀缺性.环境容量是珍贵而且稀有的资源,

5、数量非常有限;二是确定性.抽象的环境容量资源可转化为具体的排污指标,具有确定性;三是价值性.排污指标之所以可以交易,涉及到承认环境承纳污染物的能力是一种资源,因而具有价值;四是排他性.排污指标持有人享有排他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收稿日期:2009-04-21作者简介:张小军(1972一),男,甘肃天水人,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环境资源法.第5期张小军:试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1l3二,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及其积极意义(一)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内涵所谓排污

6、权交易法律制度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下,根据特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允许排污者将其依法获得的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排放指标通过交易市场或者法定方式出售给购买者,使购买者获得排污权的法律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源于美国,它是在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仍不能满足环境需求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资源配置和污染控制领域的重要手段.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中既包含市场调节因素,又有行政管制因素介入,是一种政府间接管制下的不完全的市场行为,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出现的以市场方法修正法律直接管制方法的现象.(二)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7、的积极意义排污权交易使环境容量资源商品化,污染物的总量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只是排污点发生了转移J,交易活动的结果是将全社会的环境容量资源重新配置,推行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为实现环境目标提供更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其次,刺激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强化管理,积极防治污染.第三,为环境质量未达标区域获得经济发展提供了可能.第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节约环境管理成本.三,推行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现有法律缺乏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8、对未达标区域可划定排放总量控制区,实行水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但并未规定何为排污权及水或大气的排污权是否可以交易.我国尽管开展了近20年的排污权交易试点,但依然没有国家层面上的排污权交易法律法规,甚至也没有一个排污交易技术指南.因此,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基础很薄弱,法律依据不充分.目前,只有2005年l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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