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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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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地方立法的真善美及其实现摘要:真善美是地方立法追求的最高境界。求真在于实现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它要求实现由经验立法向科学立法的转变,必须强化调查研究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并将调查研究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求善在于实现地方立法的公正性,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建构公正的立法程序务求透明性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之美是在真与善的基础上呈现给人们的形式的美感性,包括文本的结构美与语言美,前者以精细为美,后者以精确为美。关键词:地方立法;真善美;追求;实现真善美是人间的理想。人类的认识与实践活动总是以真善美作为追求的目标,也只有遵循真善美相统一原则
2、才能取得成功。人类的法治认识与实践活动也不例外。地方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真善美是地方立法的最高境界。在地方立法中追求真善美,实现真善美,既有一般性的要求,更有特殊性的要求,本文分论之。一、 求真:地方立法的科学性真有多种用法和释义,其核心的义项主要有:一是本原,二是真实,三是真理。统一于真善美中的真,是相对于假而言的,它包括真实与真理两个义项。所谓真实,是指与客观事实相符,真理是指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从本质上讲,真就是主体与客体在观念形态上的统一。反映到立法上来,真就是要求立法必须符合客观实际、遵循客观规律,“立
3、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末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1],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实现科学化。[*]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和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极不平衡,这种情况决定了在我国不能单靠中央立法,还必须有地方立法,由地方立法来承载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解决本地方特殊的事务以及弥补中央立法之不足并为中央立法提
4、供经验等任务。正是基于此,我国在地方立法中断几十年后的1979年首先以地方组织法的形式重新赋予地方以立法权,确立了地方立法在国家立法体制中的地位,1982年又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2000年的《立法法》再以专门法的形式规范了地方立法。迄今,我国地方立法的主体众多,已形成多种类别多种层次并存在的格局,地方立法在执行和补充中央立法,管理地方事务,促进地方乃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的、重大的作用,居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然而不管是哪一种类别、哪一种层次的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都是其生命力之所在,否则就失去了
5、其存在的价值。在地方立法中求真,也就是要求所立之法能够反映和体现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所立之法具有地方特色。我国《立法法》在地方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规定中无不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如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便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权限的规定中也要求“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检视我国现行的地方立法,不可否认,我国的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确实越来越强,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地方特色还是严重不足,针对性
6、不强,如现在地方立法中,时有“不问是否需要,盲目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形成了立法的‘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现象”,[2]几无地方特色;再如为保证规范性文件体系与结构的完整性,地方立法时常会追求大而全的立法模式,照搬照抄中央立法或外地立法,“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这样的立法虽然顾及了规范性文件的体系与结构,但却是大量的重复立法,少有地方特色,而且还造成了立法上的浪费。这种立法也就失去了其应的价值和生命力。为保证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达到求真的目的,也就是要求地方立法主体必须立足于本地的现实,从本地的实际出发。而要
7、做到这点,就要求地方立法必须以调查研究为前提,通过科学的方法与手段,充分了解本地政治、经济、文化、风俗、民情及其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而不能闭门造车、坐而论道。我们无意以否定那种仅凭个人的经验和智慧进行立法的做法,但我们必须正视这种现象,其感知的直观性、认识的表面性及分析的非定量性特点,都无助于作出科学的立法决策,进行科学的立法。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我国立法机关代表的构成、会议的形式以及立法程序设置的缺陷等制度与程序的问题固化了这种现象。要改变这种现象,我们必须实现由经验立法向科学立法的转变,必须强化调查研究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并将调查
8、研究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我国《立法法》已确立了立法的科学原则,即“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并有相应的制度与程序设置,如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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