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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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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刑事诉讼制度,其着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社会前途的保护,亦具有赔偿、安抚被害人的法律价值。该法律制度深刻地改变了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处罚机制,对我国法治进程具有深远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制度研究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探索不断深入,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深刻地改变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并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2、2012年3月,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对罪行较轻的嫌疑人设定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对严重违反法定义务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则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法律制度。 二、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 构建科学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具有遏制未
3、成年人犯罪高发,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意义。该制度普遍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一)司法保护原则 在设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群体社会阅历浅,身心均未臻成熟等特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赋予未成年嫌疑人特殊的诉讼权利,规定特殊诉讼程序,以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如下。 1.制度目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作为我国特殊刑事诉讼制度,其设立目的具有显著的特殊性。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相一致,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
4、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设立刑诉法一般性规则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简而言之,刑诉法一般性规则以惩罚打击犯罪为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为目的,刑罚仅是教育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手段而已。 2.特殊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在各环节中均享有特殊诉讼权利,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1)未成年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在讯问过程中,应当通知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5、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讯问女未成年嫌疑人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3)综合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对无确实逮捕必要的未成年人,应不批准逮捕;(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5)未成年犯罪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此外,笔者还认为,我国还应设立官方性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以指导、协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赋予其对没有
6、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保护职责,以避免多个组织、机构在共同行使保护未成年人职责时相互推搪,进而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受损。 3.专门办案主体。(1)成立专门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应成立专门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2)指定专门办案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且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
7、察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此可见,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检案件,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利于司法资源科学配置,有利于培养专业化未检办案人才。 (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原则是指在依法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主要通过教育、感化的方法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坚持上述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好惩罚和教育之间的关系。对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并不意味着对其罪行姑息纵容,而是强调要与成年犯罪人区别对待,尽可能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将罪行较轻,
8、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嫌疑人作为教育、感化重点对象,并对之作出附条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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