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

ID:34554253

大小:61.64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3-07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_第1页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_第2页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_第3页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_第4页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摘要】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如果按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有可能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法院审判之前就终止刑事追诉的做法,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嫌疑,是一种"有罪认定”,使检察机关越权行使了法院的定罪权。也有学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针对某些轻罪的特定人群适用,具有不公平性,违背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不是“有罪认定”而是程序上的一种“搁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违背形式上的平等,但符合实质上的平等。【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有罪推定;平等一、附条件不起诉是否是“

2、有罪认定”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应该按照诉讼程序将达到起诉标准的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按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有可能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法院审判之前就终止刑事追诉的做法,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嫌疑,是一种"有罪认定”,使检察机关越权行使了法院的定罪权。(一)无罪推定原则与法院定罪权“无罪推定”原则所指的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其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

3、的关系。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不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类似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宪法原则。可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否定了封建法制“有罪推定”的原则,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的法制精神,推定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前,既不认为被告人是罪犯,也不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而是

4、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根据事实来确定。因此,中国的刑事审判中并没有完全照搬或抄袭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而只是一种批判地吸收,体现了它的一些基本精神。毋庸置疑,定罪权专属于人民法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其本质是告诉我们,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资格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实质认定。(二)附条件不起诉不是“有罪认定”1、附条件不起诉是程序上的一种"搁置”有拥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学者反对该质疑,并认为:检察机关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

5、公诉时,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为前提的,否则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虽然这种不起诉是以有罪认定为基础,但这种认定只是一种推定,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认定,而且是一种程序上的推定,而非实体意义上的认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貌似反驳了“附条件不起诉是'有罪认定'”的看法,把附条件不起诉看作是一种检察机关单方面的“程序”有罪推定,而非实质上的“有罪判定”,似乎解答了反对者的疑问,但实际上却是一个自我陷阱,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蒙上了“程序”上有罪推定的外貌,落人口实。因为这种观点很容易让人产生疑问:有罪推定还有程序上与实质上的区分么?即使有程序上与实质上的

6、区分,那么,程序上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有罪的推定就不是“有罪认定”了么?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必须达到一定的起诉条件,这种起诉条件便是"行为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笔者这里用的是“行为事实”而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所描述的“犯罪事实”。正如前文所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既然人民法院还未进行有罪判决,对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该行为,该行为的性质是否应当认定为“犯罪”还未进行宣判,那么何来的“犯罪事实”?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便用“犯罪事实”一词

7、在措辞上不够准确,容易留有检察机关在法院审判前就进行“有罪推定”的印象。会有学者对笔者将检察机关起诉条件中“犯罪事实”修改为“行为事实”的做法存有疑问:如果检察机关内心没有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为何会将该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把被告人起诉到法院时,是认为其有罪的,既然认为其有罪,为甚么不能用“犯罪事实”的描述?笔者认为,是否实施了犯罪只能严格的由法院认定,在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最终定性之前,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程序上与实质上的定性。检察机关之所以将案件移交到法院进行审判,是因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实施了

8、一定的行为,该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如果起诉到法院有极大地可能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也就是说,只有法院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行为、该行为是否能够定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