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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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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与我国的制度完善-->第1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确立1.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和特点德国长期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二战后起诉法定主义开始向起诉便宜主义转变。1964年,德国议会通过法律赋予检察官起诉裁量权,起诉裁量主义逐步在德国确立。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裁量不起诉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案件,同时也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规定例如承担赔偿、做出某些公益给付等附加性义务条件。1999年,德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制度,规定如果被指控人真诚并且不遗余力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
2、损害已经全部或大部分进行了赔偿,或者尝试赔偿的,检察官可以对犯罪人暂时不予起诉。②德国裁量不起诉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在罪质方面属于轻罪范围;二是成立条件主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三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到法官和被告人的制约。德国的裁量不起诉制度在各国类似制度中属于比较保守的类型。日本的裁量不起诉制度也被称为“起诉犹豫”或“暂缓起诉”制度。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情节和犯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有的日本学者将这一制度称为“缓期起诉制度”。①事实上,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与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
3、制度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日本的暂缓起诉实际上并没有设定考验期。②而是在实践中引入了更生保护制度,把察官的起诉犹豫决定权与保护观察所的保护观察权有机的结合起来,这与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相近。美国的裁量不起诉也被称为“延缓起诉”和“分流项目”。延缓起诉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诉辩交易”,诉辩交易制度反映了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极其广泛性,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不起诉裁量权是基本不受限制的,他们可以仅凭个人就决定对一起案件是起诉、不起诉还是延缓起诉。延缓起诉基本就是对被指控的案件无限地推迟起诉。检察官在决定延缓起诉的同时,一般都要附加一定的分流项目,
4、包括参加一些积极的活动交换(比如自愿接受毒瘾治疗、安置于常住治疗中心内、参加工作培训项目或获得高中同等学力和被雇用)。分流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将某些犯罪从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分流到社区监督和服务中,一方面为罪犯提供回归社区和弥补犯罪损失的机会;另一方面将司法资源集中到其他重大案件,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包含延缓起诉的部分特征,也具有分流项目的基本内容。.......1.2我国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
5、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处于可诉可不诉之间,犯罪情节轻微的具体把握因人而异,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出于案件质量评查的考虑,对相对不起诉的运用非常严格,不免存在本应不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最后走入了审判阶段的现象。既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对我国司法资源也是一种变相的浪费。随着轻微刑事案件宽缓处理、快速办理司法精神的发展,调整现行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呼声也日趋高涨,附条件不起诉就在这个时期应运而生了。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专章中正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
6、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刑诉法所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不适用于成年犯罪嫌疑人。其二,适用案件范围局限于三大类犯罪(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并限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虽然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制定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已经是我国当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突破,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合理有效的优
7、化司法资源,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向着宽缓、理性的方向发展。......第2章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2.1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这一制度对哪些案件适用的问题。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需要把握两方面因素:一是适用对象应当是有足够证据证明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应当是轻微刑事犯罪,可以适用不起诉的行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罪责轻微而其行为之结果无关重要之微罪案件,得不予追诉,但有关公共利益,或有经法院裁判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53条a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
8、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而这里所指的轻罪,根据德国刑法典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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