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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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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及解制度适用范围探究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国家刑事司法理论和社会价值观念变迁等多元化刑事诉讼理念的产物,对被害人给予关怀,消除其报复社会的心态,对加害人予以教育和改造,避免刑事处罚对其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对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一直是各个国家慎重考虑并谨慎应对的问题,如果范围过宽,有可能为刑事和解凌驾于罪刑法定之上寻找借口,造成犯罪横行、法治倒退甚至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评价理念的颠覆;相反倘若范围过窄,则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刑事和解失去存在的必要,因此,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与刑事和解的命运休戚相关。本文总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以
2、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并提出了我国刑事和解宜适用的范围。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英美法系刑事和解适用范围6程序正义一直英美法系国家刑诉诉讼追寻的价值,伴随着被害人学成为西方社会的显学以及犯罪人本位思想的广泛传播,这些成为西方刑事和解制度根基。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的思想与价值绝对对待犯罪采取一种温和和理性的态度,使刑事和解成为可能。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大都从青少年犯和轻微犯开始,逐渐扩大到成年犯和严重犯罪,甚至死刑都可以刑事和解。1、加拿大学界一致将加拿大作为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发源地,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
3、基秦拿县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成为现代刑事和解的首创。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加拿大社会上出现犯罪与滥刑的浪潮,为了遏制这股浪潮蔓延下去,1995年,加拿大国会第2次会议决定放弃制裁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而采取对于高危犯罪严厉打击,对于低危犯罪则代替监禁刑的惩罚措施,也就是对那些悔罪、认罪或征得被害人谅解的加害人适用非监禁刑。这种政策最初仅适用于低危犯罪,后来逐渐渗透到高危犯罪中。其中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模式和家庭小组会议模式运用于青少年犯罪,只适用于审前阶段,量刑圈模式适用于重罪案件,在量刑阶段发挥作用。2、美国61978年,美
4、国印第安纳州的厄克哈特出现了第一个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计划,时间上略晚于加拿大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计划,两者共同构成刑事和解计划的发端,后来欧洲以及其他国家出现的刑事和解计划皆以此为榜样。直接1995年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正式得到批准,至此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得以正式认可。美国的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有四种组织形式:一是与教会相关的调节组织,二是以社区共同体为核心的私人非盈利机构,三是一些以缓刑为主的机构,四是纠纷和解中心[1]。美国的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不仅适用轻微的刑事案件,重罪案件也适用,适用对象已经从当初的少年犯及其受害人扩大到成年犯及其
5、受害人,适用案件范围已从破坏艺术品、轻微人身伤害、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扩大到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性犯罪[2]。3、英国1985年以来,在英国内政部的推动下,被害人--加害人调解在英国逐渐发展起来,其中VOM是主要的调解模式。一般情况下,警察在侦查完毕后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交予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将受害人、加害人及双方家长和代理人召集一起,被害人陈述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加害人进行辩解,经协商与调解,最终确定赔偿方案,如果加害人按照赔偿方案履行协议,司法人员不再将此案送交法院审判,案件就此终结。1998年实施的”无花果实计划”对增加加害
6、人与被害人接触,促成刑事和解,抚慰被害人,教育加害人具有积极作用。英国的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由最初的适用于青少年犯罪、初犯和轻罪,如《青少年司法和犯罪证据法》和《犯罪与妨害治安法》中均有体现,发展到成年人犯罪与严重犯罪均可刑事和解。4、新西兰6新西兰是世界上首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与此相一致,源于毛利人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家庭小组会议模式也成刑事和解制度的典范。1989年通过的《儿童、青年及其家庭法案》将家庭小组会议模式法定化。儿童与少年服务组织即少年司法协调人召集加害人及其代理人、家庭成员和支持者,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支持者,社区人员和警
7、察等人,在查清案件事实,经全体参加人一致同意,最终确定赔偿方案和处罚措施。家庭小组会议只适用于未满20周岁的犯罪人,以及轻微犯罪,其中包括财产性犯罪。二、大陆法系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大陆法系固有全面稳定的特点致使其在刑事和解构建上晚于英美法系,在借鉴英美法系刑事和解经验基础上,秉承严密周延立法的天性,将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更加全面。大陆法系的刑事和解制度均由成文法加以规定,对刑事和解的适用犯罪、对象以及程序启动主体均明确规定。1、德国6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虽然晚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是成为刑事和解制度规定最全面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在”犯
8、罪人--被害人”和解运动推动下,刑事和解制度发展异常迅速,先后在实体法、程序法和少年法中正式确立刑事和解制度。1990年《德国少年法院法》率先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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