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与解制度实证探究

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与解制度实证探究

ID:5953931

大小:2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7-12-29

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与解制度实证探究_第1页
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与解制度实证探究_第2页
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与解制度实证探究_第3页
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与解制度实证探究_第4页
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与解制度实证探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与解制度实证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新刑诉法视域下刑事与解制度实证探究  一个制度法律价值的发挥,不仅在于规范化的理论,更重要的是规范化的实践。本文以2012年上半年与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某区刑事和解案件为视角,通过对比分析新法实施前后和解案件的变化,探析新刑诉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希冀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一、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展望新刑事诉讼法以特别程序的方式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依照立法趣旨和法律条文规定,笔者对新法实施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适

2、用情况做了如下期待性展望。第一,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应所有缩小。新法实施前,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广,不仅涉及私益性的案件,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性质的诸如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件,以及部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伤害案件也能适用。新法实施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在了涉及私益性的案件,因此,刑事和解案件应该向法律规定范围内集中,不应出现超范围适用的情形。8第二,公安司法机关等公权力介入调解程序趋于均衡。新法实施前,公安司法机关中参与调解的几乎都是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并不大。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参与权,因此,一部分调解程序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流。第三,法律适用更加规范化。新法实施前,刑事和解制度只是一种实践性的探索,而新刑诉法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对刑事和解的形式及法律效果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从宽处罚的一个法定条件。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时,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援引,对其适用将更加规范化。第四,案件得到程序性分流,减缓起诉、审判的压力。司法实践中,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占据较大比例,而这两章中,又有较多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三年

4、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新刑诉法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将使得一部分案件得到程序性分流,将较大减缓检察机关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压力,提升司法效率。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证分析(一)2012年上半年和2013年上半年刑事和解案件数据对比分析1、超案件范围适用刑事和解程序。8在新刑诉法尚未实施之前,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并未有明确限制。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194件刑事和解案件中,涉及刑法分则第2、4、5、6章中的16个罪名。新刑事诉讼法

5、第277条虽明确将刑法分则除2、4、5章之外的所有案件排除在刑事和解程序适用范围之外,然而,2013年上半年该基层院的202件刑事和解案件中,有52件属于刑法分则第6章规定的罪名,占全部刑事和解案件的25.7%。如表一:2、公安司法机关介入刑事和解程序差异较大。从本质上来讲,“刑事和解实际上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就相关民事问题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事项协商谈判达成和解。”[1]在此过程中,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谈判之外,公安司法机关主动参与、适时介入对于和解协议的最终达成亦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于刑

6、事和解个案中的参与程度却存在着极大差异,详见下图:不难看出,除大部分的案件系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之外,人民法院居中主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居次,而公安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案件仅占2%,而且均是针对交通肇事案件进行的和解,检察机关并未参与到任何一起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进程当中,公诉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调解程序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流的宗旨依旧未能实现。83、适用刑事和解特别程序不规范,存在较为混乱的现象。2013年上半年196件刑事和解案件的判决书中,仅有7件案件援引了特别程序的条款。其余案件的判决书系通过酌情从

7、轻处罚的理由,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在审判阶段,法院更加看重是否和解以及因和解而引起的量刑变化,至于是否必须适用刑事和解的特别条款,则并不看重。[2]另外,2013年上半年,法院对4件不符合刑事和解案件援引了特别程序条款,其中2件为重伤害案件、2件为寻衅滋事案件,都不在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范围内。除此之外,2013年上半年,法院有9件案件判定因刑事和解,被告人获得“依法从轻处罚”的处罚,但是却未引用特别程序的条款。(二)原因分析1、基于刑事和解刑事政策的惯性,造成案件适用范围的扩张。刑诉法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

8、围限定在有限的轻微犯罪之中,对和解范围给予明确限定,以规制在刑事政策指导下的任何案件都可以和解的错误理念,防止刑8事和解被滥用,但是这种规定却因刑事政策的惯性很难被落实。在刑事和解未被立法所体现之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是本着尽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具体到个案来说,最直接的体现就是针对被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