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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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监督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

3、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上级提出年度总结及专题报告;  (三)领导所属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的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科研、培训、卫生宣传、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工作;  (四)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工业劳动卫生方面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级计经委、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对职业危害的治理也负有监察、监督职能。  第六条各级企业

4、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企业贯彻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改善劳动条件措施,拟定治理、粉尘、毒物、物理性职业危害规划,统筹经费安排,组织企业实施;  (三)指导所属企业卫生机构,全面开展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职业病人治疗、安置、劳动能力鉴定等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部门各企业劳动卫生监测统计报表工作;  (五)完成卫生行

5、政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各县(区)卫生防疫站(或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以下简称劳卫机构),分级行使劳动卫生监督权。  各县(区)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应配备人员和设备,全面开展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下设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作为全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心,对各县(区)劳卫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实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企业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卫机构的监督,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全面负责

6、本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实行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制度。劳动卫生监督员,按监督区域分市、县(区)两级,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劳卫机构和与工业劳动卫生工作有关部门现职工作人员兼任。市、县(区)两级各设劳动卫生主任监督员一人,副主任监督员二至五人,监督员若干人。  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委任。  助理监督员在县(区)劳卫机构和企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内设立,由各级劳卫机构提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任。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

7、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办事认真,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作风正派;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能独立进行工作,熟练掌握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局长担任。  副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工业卫生处处长、防疫科(股)长、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所长、县(区)卫生防疫站站长、主任医师、主管医师、医师一级的人员担任。  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人员、各级劳卫机构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劳动卫生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或与劳动卫生工作有关的相应一级的人员担任。  县(区)劳卫机构

8、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应有医士以上职称和一年以上劳动卫生工作经验。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应有医师以上职称和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医士职称和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劳动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内各企业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签署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遇有发生多人重大急性中毒事故时,有权制止生产、疏散现场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参加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在调查报告或结案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四)参加企业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

9、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规定的项目,有权拒绝签字;  (五)对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者,有权根据劳卫机构的决定,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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