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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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全民所有制和县属以上(含县属,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以及有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乡镇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劳动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良

2、好的劳动条件。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把劳动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组织实施。第二章 卫生防护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tion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regul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

3、%,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  第六条 企业生产场所和在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毒物、噪声、微波、放射性物质、有害气体、温度、湿度等,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凡没有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第七条 企业生产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布局合理。  第八条 企业选用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应首先使用无毒无害的,达不到此要求的,可暂以低毒代替高毒的物质或产品,但须采取防范措施。  企业所用的新化学物质应经安全毒理实验,毒性强的应加强防护后,

4、才能投入生产。  第九条 企业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设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与无毒无害作业场所严格分开。  第十条 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使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一)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书中应按国家规定,编写工业卫生专篇;  (二)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工程项目的卫生设计审查时,应提供工业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竣工验收时应提供劳动卫生防护效果评价资料;  (三)企业工程项目的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

5、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妇女卫生保健设施。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导致流产与危害胎儿、乳儿的有毒有害作业。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tion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regul

6、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转嫁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十三条 企业在易发生急性中毒的生产场所,应有紧急防范装置,设立急救互救组织,明确专(兼)职急救人员,配备医疗急救用品、设备和设施。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劳动卫生检测制度。对生产场所的粉尘、毒物及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进行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应向

7、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有检测条件的企业,经企业主管行政部门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并发给“劳动卫生检测许可证”,方可自行检测,并接受同级卫生防疫、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监测。无条件检测的企业,应申请市、地、州及其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确认有检测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业性体检与新招收职工就业前的健康检查。  凡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不得安排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作业。  对从事过有毒有害作业的退休职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确诊患有职业病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职工健康检查的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

8、禁忌症范围,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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