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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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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第一篇人身保险原理篇本篇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险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篇将围绕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展开论述,从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入手,简要介绍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阐述人身保险的职能、作用、以及人身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而重点阐明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规定,并简要阐述人身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理论,为以后各篇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本篇共有四章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四章实务训练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第一节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三节人
2、身保险的功能、作用第四节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五节人身保险的产生、发展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明确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种类,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了解人身保险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以及中国人身保险发展的经历,进而加深对人身保险功能与作用的理解。教学内容:本章主要概述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业务分类、功能和作用,阐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人身保险的起源以及中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教学重点难点: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种类;人身保险合同基本原则及其运用。第一节人身保险的概念和
3、特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由保险人按合同双方的约定承担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2、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人身危险是指符合风险分散、损失分摊原理,且保险人有能力接受承保的危险3、人身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保险人与投保人按照平等自愿,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的人身保险保障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以合同所
4、约定的死亡、伤残或者医疗费用等保险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为前提。一般采取定额给付方式,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财产保险人身保险1、保险标的财产及有关利益生命或身体2、保险合同性质补偿性的合同给付性合同3、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的实际经济利益为依据,且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的履约期间强调在订立时投保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索赔时不强调4、保险金额确定依据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需求5、承保危险的性质风险的发生及不规则,存在较大偶然性风险发生的概
5、率波动相对规则,巨灾风险少,财产保险人身保险6、承保危险的经营技术要求风险相对集中,要求保持大量现金准备,重视共同保险、再保险保险经营相对稳定,不需要大量现金准备和再保险7、保险费率厘定及其考虑因素不同依据在于科学的测定保额损失率。考虑事故发生频率、事故损毁率、风险比例等依据是死亡率、预定利息率、疾病发生率、意外事故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一般采取均衡保费8、业务性质保障性业务保障、储蓄性业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9、责任准备金提取方式加权平均数法和比例提留法每份保单逐年计算、提取10、缴费方式一次性付清趸缴、期缴和终身缴纳11、保险合同
6、的主体构成及要求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权人。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12、保险合同条款期限较短,有关内容、费率调整方便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保险单贷款条款(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将其所形成的专门保险基金,以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而使本人或家庭失去收入来源为保险责任,由国家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7、包括养老金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2、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共性:(1)都是集合众多单位或个人参与,体现了互助合作精神(2)在资金筹集、管理与分配上都以大数法则作为数理基础,要求参与者数量足够多,资金实行专门管理(3)对于生老病死残等危险事故提供保障(4)均体现安定人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3、两者的区别人身保险社会保险举办主体和经营目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由政府举办,以社会效益为主,不以营利为主。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同受民法、保险法等法律调整。按平等、互利、自愿原则签订保险合同以社会保险法律或条例为依
8、据,采取强制方式人身保险社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个人公平”原则,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遵循“社会公平”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与其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量没有直接关系。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依据投保人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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