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链接是否一定构成网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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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度链接是否一定构成网络侵权责任——北京某公司诉山东某高校网络传播权侵权案【注】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争议。有的以“深度链接”或“嵌套链接”为由,让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承担了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提供链接者只要没有过错,只有在权利人通知后不断开链接才承担责任。无论是深度链接抑或嵌套链接,都是链接的一种形式,就应该按照法律关于链接的规定,来判断是否承担责任。至于嵌套链接可能涉及与被链接网站的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而不是涉及与传播作品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侵权问

2、题,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来调整。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刘昭彦、徐晓鸣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网站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而没有提供上传下载服务。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证实,对涉案视频被告网站提供的仅仅是链接服务。被告提交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证实,利用马克斯程序建立的视频点播平台,提供的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搜索、链接服务,涉案视频均来自第三方,并且被告网站上也不存储。对此,答辩状

3、中已经做了详细论述,不再赘述。法庭在询问原告,被告网站视频是否在其网站存储,还是来自第三方时,原告代理人回答不知道视频来自那里。虽然被告为了找理由让被告承担责任,推脱不知道来自哪里,但可以肯定的是,视频肯定不在被告的网站上,被告的网站仅仅是作为一个桥梁,点击后链接到了第三方网站。关于链接方式,就是原告所称的“嵌套”。“嵌套”本身就是一种链接,就是将第三方网站视频,镶嵌在地址所在网站上播放,就是在不离开当前网站页面的状态下链接到第三方。但本质还是链接,而不是直接侵权的上传。这些视频并不在被告网站上,仅仅是链接而已。法

4、律上从来就没有分是一般的链接,还是原告所称的“嵌套”式链接,只要是链接,就应该依照法律关于链接的规定,来裁判是否应承担责任。原告关于“嵌套”链接就要承担责任的观点,只是有些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观点,从2010年的几个判例(后面详细论述),包括最高法院以及网络传播权案件较多的广东省、北京市法院,都已摒弃了嵌套链接要承担责任的观点,明确规定,包括“嵌套”链接在内的所有的链接,都不应承担直接侵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该行为不受网络传播权侵权法律规范的调整,而是若被链接网站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被链接网站(不是作品权利人)

5、可依据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二、被告网站提供视频网络链接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责任承担。法律对网络传播行为做了两种分类,一种是提供信息内容的上传信息的侵权行为,若擅自上传了他人享有权利的信息,构成直接侵权;一种是为网络传播提供技术、设施支持的帮助行为,如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服务等,后者不构成直接侵权。如本案被告的链接行为。2、在没有接到权利人通知的前提下,被告作为链接服务提供者不

6、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传播保护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只有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不断开链接的才承担责任。3、被告也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视频是侵权作品的情形,原告关于被告存在过错的观点不成立。3.1链接服务提供者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原告在论证被告过错时,主张被告没有尽到事先审查义务,所以有过错。但这种观点是与法律和互联网技术相悖的。从法律上说,《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23条关于“通知断开无责”的规定,本身就是关于链接服务提供者无事先审查义务规定。若按照原告的观点,有事先审查义务,法律

7、就不会做如上规定,而是只要网站上有权利人的视频,就是侵权。原告的观点恰恰与法律相悖。从技术上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对经由自动链接的内容进行逐一的审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海量信息进行事先审查是极不现实的;要求对上传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先审查也是与网络的快速与便捷的目的相悖。因此,链接服务提供者,并不具有事先审查的法定义务,也不具有事先筛选的技术能力。以没有事先审查来推断被告存在过错,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2、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权作品”的判定标准。2010年北京高院颁布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

8、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的意见虽然对山东没有约束力,但作为审理网络传播权较多的地区,其观点是值得借鉴的。该意见16条第3款规定,“知道”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有合理理由知道”指因存在着明显侵权行为的事实或者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中应当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存在。本案被告网站视频点播平台由马克斯程序自动采集,被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些信息是非法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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