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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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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深度链接的侵权行为【摘要】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都是基于互联网链接自由而提供搜索引擎等链接,此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并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深度链接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跳到具体内容页,这样会导致使用者对对网站所有者的误判,易引起著作权方面的侵权纠纷。对此种现象,司法界有一定争议:一般链接和深度链接侵权行为认定如何区别?法律规制深度链接现状如何?法律如何平衡两方的利益?因此,文章从这几方面具体分析,试图从立法层面寻求合理且公平的途径解决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关键词】深度链接;著作权;侵权行为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四川省高院判决了网络深度链接构成侵犯信息网络权的第一案。电视广播
2、有限公司(TVB)于2006年拍摄及完成电视连续剧集《法证先锋》,并拥有所有权,2008年1月1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将电视剧《法证先锋》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了此案的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网尚公司)。2008年12月160,北京网尚公司发现,点击四川一家网站的影视频道,也可以播放《法证先锋》。京网尚公司认为,被告网站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权利,将这一网站所属单位起诉到了四川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共计5万元。法院一审认为,视频播放页面上显示有“优酷”或“56.com”,能使公众明确知道视频来源于“优酷”或
3、“56”网。若从普通链接分析,被告网站提供了普通链接,根据避风港原则,其并无审杳内容合法性的义务。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网站并未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电视剧始终在被告网站上播放,没有发生任何网址变化。”原告网尚公司不服,提岀了上诉。四川高院终审认为,点击播放涉案视频时,网页地址始终在被告网站名下,使用户不能明确知道,自己转入了另外一个网站。所以被告网站的行为□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作为深度链接,被告网站应对“优酷”或“56”网站播放电视剧是否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履行审查义务。四川高院认定被告网站侵权,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近年来
4、,深度链接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但由网络深度链接引发的侵权行为,以前网络技术做不到,所以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界冇一定争议:一般链接和深度链接侵权行为认定如何区别?法律规制深度链接现状如何?法律如何平衡两方的利益?因此,笔者将从这儿方面具体分析,试图从立法层面寻求合理且公平的途径解决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二、深度链接侵权行为的界定(-)深度链接的特殊性以链接的技术特征和使用效果为标准,链接可以分成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普通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而在一个网页中用來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段文本或者是一个图片.当浏览者单击已经链接的文字或图片后,链接H标将
5、显示在浏览器上,并且根据目标的类型来打开或运行,此种链接下用户可以明白地了解到设链网站和被设链网站的关系。但深度链接较普通链接的特别之处在于,用户无法知道设链网站设立了链接,其将被链网站的网址隐藏是在自己网站屮,用户无法感受到网站的切换和信息的变化。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都是基于互联网链接口山而提供搜索引擎等链接,此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并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由于深度链接的特殊性,用户无法感受到网站的切换,会导致用户误认为提供链接网站为网站所冇者,容易引起著作权的纠纷。(二)对合法内容的深度链接侵权界定1.深度链接与网络信息传播权现在,一般认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两种标准:用户标
6、准和服务器标准。用户标准是以用户感知来判断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若用户不能感知作品的著作权人便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服务器标准是以是否冇上传作品的客观行为来判断。笔者认为,仅仅以用户感知来判断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够客观。我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控制范围内。“向公众提供作品”为一种客观事实行为,并不能单纯地以主观感知来判断。就服务器标准来看,设置链接的行为为为用户获取作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提供作甜的行为,其依然为著作权木人人提供作品。在这一点上深度链接也不例外,其仅为设置链接并未提供作品,所以,对于认为设置深度链接使用户产生误解
7、的行为认定为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观点,笔者不能认同。笔者认为,深度链接作为一种提供链接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2.深度链接与复制权从深度链接的技术上分析,设链者将被链网站的信息直接通过自己的服务器传送到用户的计算机浏览器上面,设链者只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一个指向被链网站的途径,并未复制被链信息。因此,笔者认为,深度链接不构成对复制权的直接侵权行为。从上分析,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对合法内容的深度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深度链接并不使作品“再次”处于被传播状态,而只使作品被传播的范围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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