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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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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随着X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深度链接这一现象在当今社会已是屡见不鲜,但是国家关于信息X络传播权的立法中对于怎样判断深度链接的侵权构成,在确定侵权时如何把握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规定不明确。本文中,我们可以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此加以评析。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深度链接侵权 伴随着X络空间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打破了传统传播模式的束缚,并正以一种崭新的X络传播模式呈现于我们面前。X络传播方式的无形性、难以追责性、瞬间性等特征使得传统著作权保护手段显得苍白无力,X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纷至沓来。笔者在以下的分析论述中着力说明对于在X络环境下
2、的著作权的保护及其保护程度,如何控制这一限度以达到在适当的范围内既能维护权利人利益又不至于阻碍信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推动,实现个人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一、X络信息传播权的相关概念 1、著作权中的X络信息传播权 现行的《著作权法》第10条有关著作权内容的第12项中第一次规定了信息X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信息X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6条中对信息X络传播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阐明,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
3、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X络传播权在深度链接下的特点 深度链接与一般链接相对应。一般链接是指设链者在其X站或X页上直接显示被链接的地址,X络用户能够清楚地知道设链者的X站或X页同其他X站或X页建立了链接。 而深度链接则与此不同,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埋”在自己的X站或X页当中,X络用户一般很难发现其浏览的内容是从其他X站链接而来。X络用户在链接X站的一步一步地引导之下访问被链接X站,而访问的内容并不存入设链者的服务器上,只在服务器上暂时复制”,一经关机,内容也随之消失。深度链接有以下三个特点: iX络连接实时化。用户浏
4、览X站下载资料等必须是登陆X站时,一旦不与X络连接用户也无法获取资料。 ii搜索服务的一体化。普通的链接只是设链到其他X页的主页面上,其他的工作由X络用户自己完成,但是深度链接者通过设立一系列的程序将用户引导到被链接X站的具体页面上,用户只需轻轻按键就能准确地找到他们所需要的信息。 iii资料虚拟化。用户的资料只在计算机上被暂时存储,一旦用户关机资料也不复存在。并且用户对于这种资料于谁是否合法一点也不关心。 基于深度链接的这些特点,在深度链接环境下的X络传播权呈现出了不利于保护的现象,因为只要自身X站被链接,用户可以通过全世界的互联X获取其他X站内的资料,
5、但是用户自己也不知道所浏览的资料于何方,合法与否。《侵权责任法》针对这样一个特点做出了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分析 X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深度链接技术,客观上实现了对被链X站上作品的传播。如果作品属于被链X站原创,就可能构成对被链X站著作权的侵犯;而如果被链X站上的作品是侵权发布,那么,设链X站在客观上充当了侵权X站实施侵权行为的帮助人。设链X站如何对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判定思路。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信息X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作了特别的规定:“X络用户、X络服务提供者利
6、用X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X络用户利用X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X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X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X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X络服务提供者知道X络用户利用其X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X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对于包括设链者在内的X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有弱化的趋势,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规定的负有注意义务的“应当知道”变成了不负注意义务的“知道”,下面将详细分析这一条款。 首先,
7、明确了侵权责任的主体。第36条第一款说明了X络用户和X络服务者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被侵权人应当为X路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授权获得X络信息传播权的权利人。 其次,明确了确定责任的方式。第36条规定了“通知”规则,即X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若及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的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体现了法律对于X络服务提供者的宽容的态度,采取了“默示承认原则”,即默示承认了在X上发布的作品都是可被链接的,所以只有在设链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之后还未删除或切断链接的才要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确定了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X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知侵权而予以链接情形下应当
8、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第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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