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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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相似是否构成侵权?文/王迁琼瑶并没有指称于正创作的剧本《宫锁连城》抄袭了《梅花烙》中的文字,而是认为其情节与之相似,构成侵权。情节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两部作品之间的对比。近日,引起广泛关注的琼瑶诉于正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案涉及诸多复杂的著作权问题,下文作一初步分析。思想与表达在本案中,琼瑶并没有指称于正创作的剧本《官锁连城》抄袭了《梅花烙》中的文字,而是认为其情节与之相似,构成侵权。这就引发了一个疑问:在未进行逐字逐句抄袭,只使用了相似情节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对此首先需要说明的

2、是,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与创意,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造型等形式的具体表达,也即所谓“思想无版权”。例如,对于一份描述产品功能的说明书而言,只有具体的文字组合才是“表达”。如果他人以不同的文字描述了相同产品的功能,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表达不同。然而,文学作品中的“表达”比一般文字作品中的“表达”要复杂得多。文学作品中的“表达”不仅及于具体的遣词造句、文字组合,也及于其中的情节。假设有人以同义词替换的方式重写了他人创作的一部长篇小说并出版,虽然在两部小说之中,具体的文字组合没有一句是一模一样的,但讲述的情节是相同的,该重写行

3、为利用的就是“表达”,因此该行为构成侵权。再如,将长篇小说改成一整套漫画并出版,也即用漫画来讲述相同的故事,也构成对小说改编权的侵权。这两个例子说明前后两部作品中的“表达”是相似的。而这个“表达”是指情节。思想与表达的分界虽然文学作品中的表达可以是情节。但情节是由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故事发展线索等许多要素构成的。同时,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包括极为抽象、概括的情节,也包括极为具体的情节。并非所有能够被归结于“情节”的东西都是受保护的表达,这里仍然存在着思想与表达的分界。例如,即使在莎士比亚生活的时代有著作权法,莎士比亚在创作了

4、《罗密欧和朱丽叶》之后,也不能用著作权法阻止他人创作以“两个敌对家庭子女之间悲剧的爱情故事”为主要情节的戏剧或小说。换言之,这个概括的情节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但是,如果《罗密欧和朱丽叶》中大量具体、完整的情节都被未经许可使用了,则可能导致表达方面的实质性相似。为了划分文学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美国著名的汉德法官在“《爱尔兰之花》案”中提出了一个分析方法,称为“抽象概括法”。其基本含义就是将一部文学作品比作一个金字塔。构成金字塔底端的最为具体的一个一个情节设计,无疑属于表达。而金字塔顶端的最为概括抽象的情节设计,无疑属于思想。当文学

5、作品的指称他人的文学作品因抄袭情节而构成侵权时,应当分析相似的情节在金字塔中的位置,相似的情节越接近顶端,越有可能被归入“思想”,越接近底端,越有可能被归于“表达”。从中外诉讼的情况来看,当被控侵权的文学作品并非直接抄袭原作品中的文字表述,双方只是有部分情节相似时,原告的胜诉率并不高,这可能与以下几个原因有关。首先,即使原、被告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属于表达,也要考虑原告的这一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在人类5000年的文学史中,有大量的叙事模式早已被使用过了,后人的作品有时是对前人情节设计的翻新。而没有独创性的情节设计不能获得保护,独创性较低的

6、情节设计受到的保护水平则相应较低。例如,在上海法院判决的“《胭脂盒》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沪剧《胭脂盒》未经许可改编了自己创作的小说《胭脂扣》,理由之一是两部作品在部分情节上雷同,如男主角陈振邦与女主角如花的恋情遭到陈家反对,导致他们双双服毒殉情。法院指出:这很难说是小说独创的情节,因为富家子与风尘女相恋而遭家庭反对,恋人因爱情遇阻而殉情是爱情题材文学作品中惯常的表达。其次,如果原、被告作品中相似的情节是原告独创的,但相似之处只是一种较为概括、抽象的情节,则很可能接近金字塔的顶端,而被认为是思想。北京法院判决的“《潜伏》案”就是如此,

7、《潜伏》的认为《地上,地下》与其作品在故事结构方面是相似的。《潜伏》描写了知识分子余则成打入军统内部,与农村妇女、女游击队员翠平假扮夫妇一起进行地下工作;《地下,地上》描写了是八路军的侦察连长刘克豪打入军统内部,与女游击队员王迎香假扮夫妇一起进行地下工作。两部作品还都描述了因双方经历、背景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暂时矛盾、冲突等。但两部作品在这方面的相似只关乎整个故事展开的背景,小说的精华应当是这对假扮的夫妇如何在磕磕碰碰中去完成地下工作任务。而这些具体的情节设计并不相似,因此法院并未认定《地下,地上》是侵权作品。第三,即使原、被告作品的相

8、似之处是原告独创的具体表达,被告对原告作品中情节的使用,只有达到了一定的量,也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如果只有个别具体情节是相似的,则难以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在“《潜伏》案”中,有一处情节相似引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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