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认定问题探析——以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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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加入认定问题探析——以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为视角【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债务加入进行明确规定,但其作为债务承担的一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特别是与债务转移、第三人替代履行、担保等制度在形式、目的等方面存在类似之处。本文在对债务加入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和认定过程中,深入分析这一具有高度实践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构成类型、责任承担、法律效力等方面的问题,以促进司法实践中对易混淆法律关系建立较明晰的裁判规则,从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债务加入;构成形式;责任承担;法律效力;论文代写  法

2、律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则,从某一方面来说是对司法经验的总结,因而其可能滞后于司法实践。特别是在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反映到民商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即常出现法律尚未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活跃,且与其他法律关系相类似的行为,如本文将要探讨的债务加入问题。如何通过比较、辨析,来确定当事人行为性质,从而适用恰当的裁判规则规范和引导社会秩序,是本文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  一、债务加入的构成类型研究  债务加入是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

3、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1]针对现阶段我国对债务加入问题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不契合,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试图通过讨论纪要的形式来对此类纠纷审理进行指导,如江苏省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17条,其在对债务加入进行定义时,确定了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第三人单方承诺三种构成类型。本文以这一分类为主,辅之以相关学说,分别做以下阐述分析:  (一)三方协议  一般来说,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合意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债务加入的典型方式,合意的规

4、范性将有利于三方的权利义务的明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然而在实践中,因债务加入缺乏明确规定,亦不属有名合同,因而三方协议上,对第三人常冠之以保证人的名号,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第三人行为属债务加入还是担保性质难以认定,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理解适用。[2]本文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虽无明确保证表示,但亦无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才可认定为担保。  故对第三人在三方协议中保证人栏签字承担债务的行为认定,主要应分析第三人的责

5、任承担方式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承担还是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对债务承担的目的是督促确保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务清偿还是加入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另外,因债务加入相对于担保而言对第三人的风险更大(在同样承担连带责任时,担保对债权人权利行使有期间限制),故当实在无法辨别两者时,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角度出发,一般只有在第三人与原债务存在客观利益时,才认定为债务加入。[3]  (二)双方协议  双方协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间协议。部分学者认为,从利益衡量上来看,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加入

6、协议,对债务人有利,故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4]本文虽赞同上述观点,但因第三人清偿时可能存在违背债务人意志情况,且清偿后还存在第三人追偿权问题,故出于对债务人的尊重,此种形式下的债务加入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其不表示异议时协议有效。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间协议。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加入对债务的清偿,它一方面不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因提高了债务清偿的力度而有利于债权人,故此种情形下应区别于债务转让,它不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即第三人的加入只需通知债权人,当然债权人出于人身因素

7、等考虑,有权利选择实际的债务清偿人。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协议。债务加入实质是给第三人设定义务,没有经得第三人同意的债务加入协议显然是没有效力的。而为促进市场交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加入的协议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如协议获得第三人的追认则有效,如无则无效。  (三)第三人单方承诺  根据上述对双方协议的分析可知,第三人对自己设定义务时,债权人是可得利益者,故无需征得其同意,但债务人因涉及到债务偿还的细节及追偿问题,故其应享有异议权,以避免纠纷及法律关系的处理复杂化。  二、债务加入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8、 债务加入是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增加,[5]它区别于债务转移,前者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是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债务人并没有从合同关系中解除;后者是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至第三人,即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发生变化而非增加。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并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免责,且债权人在原债务的数额范围内,可选择由债务人或第三人进行偿还。债务加入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责任性质认定问题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持此种观点的认为,连带责任形式是依法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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