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债务加入的法律分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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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圣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乐乾洗涤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一析债务加入性质的认定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偿还债务人债务的情况。对此类债务加入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缺乏明确规定,理论界对如何认定上述行为的性质亦存在争议。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比较了债务加入与相关概念的异同,并就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乐乾洗涤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乾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伟飞洗涤剂厂(以下简称天伟飞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圣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轩公司)2003年10月起,圣轩公司向天伟飞厂供应化学洗涤用的原料等,至2005

2、年2月28日止,天伟飞厂尚欠圣轩公司货款155100元。2005年起,圣轩公司与乐乾公司发生购销洗涤剂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rfl圣轩公司向乐乾公司供应洗涤剂,后乐乾公司欠圣轩公司货款34800元。2005年9月26日,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在圣轩公司打印的欠款确认书上加盖乐乾公司的公章,并签字。该确认帖的内容为:截止2005年9JJ20H,我司尚欠贵司货款189900元整,还款计划为2005年9月27日前还款9900元,2005年11月30日前还款180000元,另备注“该款项等我司财务核对后为准”。此后,乐乾公司T2005年10月9日还款9900元。另天伟飞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出

3、资人为雷某,即乐乾公司甲法定代表人。现圣轩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乐乾公司偿付货款180000O【审判】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圣轩公司的明细帐以及乐乾公司的自认可以确认,乐乾公司与圣轩公司的业务往來中,乐乾公司结欠圣轩公司货款24900元。乐乾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岀具的欠款确认书中,虽未直接表示愿意为天伟飞厂归还欠款155100元,但根据确认书的文字表述,结合本案其他情况可以推定乐乾公司自愿替天伟飞厂归述欠圣轩公司的货款。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乐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F1起十F1内支付圣轩公司货款180000元。乐乾公司、天伟飞厂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4、原判。【评析】本案的关键为如何认定乐乾公司帮助天伟飞厂向圣轩公司归还货款155100元的性质。乐乾公司作为债的主体之外的第三人主动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清偿债务,这种行为与我国《合同法》第85条一86条规定的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冇着本质的区别,且在立法层而没冇相关的规定,理论界也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乐乾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一、债务加入的概念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冇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

5、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冇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在

6、审判实践屮,常常冇人将债务加入与履行承担混为一谈。所谓履行承担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第三人依该合同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履行承担与债务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两者有如下区别:履行承担中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不得直接请求履行;而债务加入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木案中第三人与原债务人Z间无协议,第三人承担义务是基于其向债权人的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担,而是债务加入。二、债务加入的性质对债务加入的性质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按最为接近的行为进行推断,并从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原则的角

7、度來加以界定。债发生的原因分为行为以及行为以外的事实。其中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如赠与,其他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指不当得利。冇人认为,第三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冇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仅从第三人与债务人Z间的关系出发,没有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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