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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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第1内容加载中...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

3、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条、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区或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

4、、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统计、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落实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含生活必需品)、,不包括《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收入。  第五条、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

5、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  (一)、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杭州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镇(乡)、财政分担,分担比例由各区自定。市本级财政负担的保障资金通过年终结算转移支付给各区,由区财政实行专项管理。  (二)、萧山区、余杭区及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区、县(市)、和镇(乡)、财政的分担比例。  村级自治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承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支付责任。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纳入当地城乡居

6、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项目。  第七条、杭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符合统一、规范的要求,除城乡标准可以不同外,同一辖区内同一类型的对象不应实行多重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调整时,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第九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

7、府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随附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  (三)、家庭成员的工资或离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  (四)、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登记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期限证明;  (五)、遗属补助证明;  (六)、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凭证;  (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八)、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九)、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登

8、记及介绍就业情况证明;  (十)、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费用支出的缴款凭证;  (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属在职职工的应提供市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其他人员应提供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十三)、农业家庭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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