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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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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避债功效的四层次理解
1人寿保险避债功效的四层次合同设计父债子不还代位求偿权专款专用
2层次1:合同设计
3层次1:合同设计最优级别:父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是父母,受益人是子女在这种合同构架里面,我们会看到保单合同没有夫妻俩的名字,尽管投这份保单的钱是来自于夫妻。这种合同当事人构架是最安全的。假如说老公是企业的老板,如果他欠了企业的钱,人民法院要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这种保单是肯定不能动的,资产隔离效果是最好的。
4层次1:合同设计一般级别:被保险人里面有子女,受益人里面也有子女,这两种情况可以规避部分债务,效力属于一般级别。比如我们在法庭上说一个婚姻案件,这个保险会不会分?一派法官认为只要投保人是夫妻一方的,不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没有第三人,他可以强行斩断这个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清算,把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标的。另外一派意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中有子女,所以这种合同构架不可以动。你可以看到在全中国的法律界会出现两派分歧观点,如果你为客户做这种保单合同构架设计的时候,你要对他有一个风险提示。最差的方式,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夫妻一方,全都是夫妻一方这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概率非常高。
5层次2:父债子不还
6层次2:父债子不还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一个老爸生前欠了钱,死的时候没有还完,儿子在继承父亲遗产的同时必须要继续替老板还债的,这就是中国的古语,叫父债子还。但是在人寿保险上,是一个例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如果保险合同在受益人那一栏当中填写了具体的人名之后,他认为受益人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的利益不算作是遗产。既然不算作是遗产,投保人如果是老爸,老爸以前还有银行按揭款没有还完,那受益人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也不需要继续用来还债。所以,这个是人寿保险在合规避债上的第二个功效理解。
7层次3:代位求偿权甲乙丙三人,先不看丙,就假定丙是普通生意场上的人。甲和乙做生意,乙欠甲10万元。甲去找乙要钱结账,乙说对不起,我没有钱给你,你的货我卖给下家了,给丙了。丙还没有给我结账,还欠我12万。他什么时候给我钱了,我什么时候给你结账。甲就会很郁闷,你的客户当中就会有这样的甲。这也就是,生意场上的连环三角债。我们《合同法》第73条认为,可以允许甲越过乙,直接找他不认识的丙。也就是说,甲有权利到法院直接起诉丙为被告,虽然甲和丙没有签过合同,也没有卖过他货物,丙可以成为法律的被告。这是什么意思?叫甲代替乙向丙追索债权,这就叫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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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单专款专用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有什么作用?如果一个老板,你让他在银行存500万,和同样的情况下,500万作为保费投到人寿保单里有什么不同?同样都是500万资产的价值。如果放到银行里,老板需要用钱的时候,会毫不犹豫把这500万拿出来,投到他企业里需要用钱的地方。如果500万投到保单里面,你问他会不会在企业缺钱的时候把保单清算了?他不会,顶多把保单作为质押贷款,不会把合同终止,清算拿走保单现金价值,这个对他来说损失太大。这个保险法第34条,很好的体现了保单虽然流动性弱,但却成了一个优势,可以让家庭成员把这笔资产强行的保留下来,对它的企业债务做一个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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