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爭議的可仲裁性探討

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爭議的可仲裁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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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爭議的可仲裁性探討摘要: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爭議由於具有很強的公共政策性而在傳統上一直被排除在可仲裁范圍之外,因為一旦涉及公共政策,爭議便不可仲裁。;但事實上,此類爭議中含有部分涉及公共政策的可仲裁的爭議。;從實然的角度出發分析我國法律及國內外實踐中對這類爭議的可仲裁性的規定和態度,可知這類爭議的可仲裁性依然可行。;關鍵詞:可仲裁性;公共政策;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分類號:DF41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1-0103-02我國《仲裁法》

2、規定,提交仲裁的事項必須發生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或其他財産權益糾紛,並排除瞭行政爭議以及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等案件的可仲裁性。;但對所謂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規定得較模糊,因而產生很多爭議,雖有不少學者對關於知識產權的可仲裁性問題;反托拉斯法或競爭法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破産爭議方面的可仲裁性問題等進行瞭論述,但對於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或反壟斷行為所産生的爭議是否可仲裁的問題,目前尚鮮有學者關註。;將這兩類爭議放在一起進行研究,主要是因為

3、這兩種行為有時難以區分,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禁止壟斷經營”,事實上應屬於反壟斷法的內容。;且這兩類行為事實上都是一種反競爭的行為,有很多的共性,因而有些國傢或者地區把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合並立法,如匈牙利的《禁止壟斷和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和我國臺灣的《公平交易法》。;因此,具有一起研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一、公共政策與可仲裁性的關系傳統上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具有明顯的公法性,涉及公共政策便不可仲裁。;實踐中,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也總是聯系在一起,也有相

4、關國傢的立法明確規定可仲裁性僅受公共政策的限制,如英國就規定,“當事人可自由約定其爭議的解決方式,僅受制於保護公共利益之必要”。;但筆者有不同看法:1.各國對公共政策自有其標準,因此,每個國傢的公共政策也可能是不同的。;—般來說,各個國傢會根據本國的經濟和社會政策來考量某一行為是否屬於公共政策。;再者,不僅各個國傢的標準不同,就算具體到一個國傢,隨著該國經濟的發展或政策的變更,該國的公共政策也是可以變化的,因而可仲裁的范圍也是可以變化的。;2.以保護的利益為標準,公法以維護公

5、共利益為主要目的,而私法則以保護私人利益即“私益"為依歸。;傳統上,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爭議一直被視為完全涉及公共利益,具有完全的公法性。;但事實並非如此,這兩類爭議其實也包含瞭僅僅涉及私人利益的情況,也具有一定的私法性,但由於比重較小,一直以來都被忽視,被作為公共利益來保護。;隨著這兩類爭議的增多,這部分私益開始突出它的私法性地位,至少已經有部分爭議開始獨立地顯現它的私法性,從公共政策中脫離出來,不再僅僅依賴於公權力如行政手段的介入瞭,因而它是可以仲裁的。;但是,應該註意的

6、是,這兩類爭議中涉及私法性的部分還是相當少的,至少在目前,它不可能也不應該改變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爭議整體上的公法色彩。;1.有學者認為,之所以出現瞭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爭議已經開始在某些國傢具有可仲裁性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某些涉及公共政策或涉及公法性質的爭議開始具有可仲裁性,因而相關國傢放松瞭限制,允許將這些行為提交仲裁。;但筆者卻持相反的觀點,筆者認為這並不是相關國傢對公共政策的可仲裁性的放松,事實上,正如上面所提到的,這隻是對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行為中不涉及公共政策的部分私益的釋放,而對涉及公共

7、政策的不可仲裁性一直都沒有舍棄。;二、實然的角度:法律規定的和實踐中的可仲裁性既然不正當競爭或壟斷行為導致的爭議已經在理論上存在瞭仲裁的可能性,那麼具體到我國是否可以仲裁呢?1.從我國與仲裁相關的法律的角度看,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爭議都有被提交仲裁的可能性(1)按照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提交仲裁的事項必須發生於平等主體之間,必須是因合同或其他財産權益産生的爭議。;因而我國仲裁法事實上排除瞭行政爭議的可仲裁性。;《仲裁法》第3條第1款則采取瞭列舉的方式規定婚姻、;收養

8、5380;監護、;扶養、;繼承糾紛等案件不可仲裁,這一條主要考慮的是從當事人是否有權自由處分的角度出發的。;另外,我國在加入1958年《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時,對公約作瞭商事保留。;即我國僅對按照我國法律屬於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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