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刑事法制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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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刑事法制的创新主讲人:王宏组长:齐晓伟、王红霞制作人:齐晓伟、王斌、任军鹏其他组员:全安娜仁、宋月利、唐明娟、秦伟洁继承创新一:更加严厉的刑罚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二:极力维护满族贵族的特权一.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扩大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定罪范围。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量刑。二.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清朝加强思想文化专制领域的控制,其主要表现莫过于大兴“文字狱”。所谓“文字狱”,是指对士大夫著述中的文字语句进行附会苛责,锻炼成狱,罗织大案,推行文化思想恐怖政治。三.奸党罪奸党罪创始于明朝,但在清朝的定例和附属立法中作了许多补充严禁内外官交结禁止京官与

2、家资富厚之人滥行接纳.严禁宦官参与政事以及和大臣朋党四.贩卖和吸食鸦片罪禁止外商进行鸦片交易在与外商正常的贸易中禁止走私鸦片道光十九年颁布了《严禁鸦片烟章程》刑罚制度的变化清代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明朝旧制,又有所变化。(一)笞杖刑折竹板:笞杖刑均改用竹板行刑,数量也进行折减。(二)充军刑:清代充军刑比流刑重,分附近充军(二千里)、近边充军(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三千里)、极边充军(四千里)、烟瘴充军(四千里)五等,合称“五军”。(三)发遣刑:发遣刑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代所独创。(四)死刑:斩、绞(立

3、决和监候)、凌迟、枭首、戮尸(五)附加刑:刺字和枷号刺字,大多适用于发冢、窃盗、逃军、逃流等罪。枷号,清初主要是作为优待旗人犯罪的替代刑,以代替徒、流、发遣等刑罚。后来不再限于满人,并扩大适用范围于犯奸、赌博、逃军、逃流等罪。谢谢观赏!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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