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清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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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的法律制度(1644-1840)清朝疆域一、清初“详绎明律,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及其对立法的影响1644年入关以后,面对满汉隔阂、政局复杂、法制不全的状况,摄政王多尔衮一度下令:执政者执政者执政者“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族、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体制。“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

2、族先进的法律技术二、清朝的立法概况《大清律例》制定过程1、《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三年(1647年),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大明律》的翻版。2、《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7年)颁行。3、《大清律例》(1)制定:乾隆时,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4、《大清会典》——清朝有关国家机关、官吏的职掌、官吏的活动准则,各种事例,对违犯者处罚等各种内容的汇集,属行政法规——《康熙会典》162卷——《雍正会典》250卷——《乾

3、隆会典》100卷——《嘉庆会典》80卷——《光绪会典》100卷《大清会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典5、各部院则例则例——清朝中央各部门之行政法规《刑部现行则例》(《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钦定工部则例》《理藩院则例》《兵部督捕则例》《六部处分则例》6、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规《蒙古律》——适用于蒙古族居住区《回律》——适用于西北回族聚居区《苗律》——适用于西南苗族聚居区《西宁番子治罪条例》——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钦定西藏章程》——确定西藏于

4、中央关系的行政组织法第二节封建法律内容的最后演变演变背景:——封建制趋向没落——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和朴素民主主义思想萌芽——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复杂尖锐最主要的变化:——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相结合的双重统治的内容愈益发展一、进一步严密刑罚制度1、沿用明朝充军之刑极边——4000里烟瘴——4000里边远——3000里近边——2500里附近——2000里变化:罪犯不再编为军户废止永远充军、终身充军2、创设发遣之刑——仅次于死刑——发往黑龙江、吉林、新疆等地当差为奴或为耕奴——充军、发遣只罪及罪犯本身3、扩大死刑

5、适用范围法定死刑——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监候:监禁并等候死刑立决:决不待时法外死刑:凌迟(鱼鳞碎剐)——劫囚、发冢、谋杀、殴伤受业师、殴打祖父母和父母、谋杀本夫、杀一家三口非死罪、威逼人致死、狱囚脱监等22项罪枭首——行劫杀人、纵火劫狱、抗粮聚众、江洋大盗等戮尸(《戮尸条例》)——谋杀祖父母、父母,犯凌迟之罪、强盗罪锉尸扬灰——适用大逆之罪4、普遍施用刺字、枷号之刑刺字对象:凶犯、流犯、充军逃犯、改发遣犯、缘坐犯等刺字部位:刺面、刺额、刺臂刺字内容:事由、地名枷号对象:犯充军、流刑、徒刑罪的旗人二、

6、全面加强专制1、严厉镇压谋反等重罪(1)加重对“三谋”罪的处罚——罪犯本人不分首从凌迟处死,16岁以上男子亲属处斩,不知情之11—15岁子孙阉割后发往新疆伊犁等地给官为奴(2)扩大谋反、谋大逆罪的范围“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异姓歃血订盟”、边民械斗、抗官拒捕、上书奏事犯讳或不当语言、文字、思想不检点者,比附“大逆”条例定罪2、加重惩罚强盗窃盗罪——江洋行劫大盗一律斩枭示——强盗得财但未伤人,首犯发黑龙江为奴;得财不分首从皆斩——强盗同居父兄、叔伯与弟不知情而得财,减等论处——窃盗三犯绞监候,父兄不知

7、情而得财笞40——强盗窃盗均受刺字之刑——清初年曾对窃盗施用割脚筋之肉刑3、继续严禁外官近侍结党专权——限制八旗诸王与所属人员谒见往来——内外官员不得交结营私——宦官不得干政窃权——百姓不得上言大臣德政——取消“官当”及官吏犯罪的除、免、减等法律优待三、维护满族特权坚持“首崇满族”法制原则的体现:1、刑法方面(1)旗人犯罪可以换刑——旗人犯笞、杖罪可以鞭责替代——旗人犯徒、流、充军罪可以用枷号当地来替代徒刑:枷号20、25、30、35、40天流刑:枷号50、55、60天充军:枷号70、80、90天——盗窃

8、三犯赃在50两以下发辽宁当差(2)宗室、觉罗犯罪可以折罚宗室——显祖(努尔哈赤父)直系子孙(黄带子)觉罗——显祖(努尔哈赤父)旁系子孙(红带子)折罚:清朝沿用习惯法而实行的一种惩罚方式,有折罚牲畜、养赡银、板责、圈禁和折杖四折除零头等。折罚牲畜:9头—81头折罚养赡银:1个月—12个月折罚板责和圈禁:25下、3个月——40下、2年半圈禁于宗人府空房2、民事方面(1)关于对旗地、旗房的保护满族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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