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之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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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之清朝法制史(下) (1840年——1911年)制作者:司法一班指导教师:李红武主讲:马恩丽一、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二、法观念的更新与清末修律三、《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四、行政法五、民法六、经济法律七、刑法八、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革.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南京条约》开放了广、厦、福、宁、上为通商口岸,设立了办理对外交涉事宜的五口通商大臣,由两江总督耆英兼任。五口通商大臣的设立,是清政府对外投降妥协的产物,也是清朝管制发生巨变的开端。除此之外,咸丰十一年(1861)设立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更为外国侵略者控制中国的外交与内政打开了通道。它位列六部之上,

2、下设英国股、法国股、俄国股、美国股,分股办事,办理对外交涉与洋务。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英、美、法——上海关税务司英、美、法——粤海关税务司(广州)总税务司——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外国人帮办总税务司:掌各海关征收税课之事,综理全国关税行政与关员任免事项。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领事裁判权制度(名词解释、多选第5题)(p18.5)——中国政府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原则的瓦解;司法主权丧失领事裁判权不断扩大,外国领事陆续取得了观审权、会审权和会审会廨中的司法审判权。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现象。攫取了战争赔款、割让香港、沿海

3、自由航行、片面最惠国待遇、划定租界等种种特权——中国固有的完整领土和独立主权遭到了空前未有的破坏。中华民族和外国侵略者间的矛盾成为最主要的矛盾,救亡图存成为中国近代历史的一条主线。back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传统法观念的更新法律观念更新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2.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3.由专制圣神到军宪、共和4.由以人治国道以法治国5.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6.由以刑法为主到诸法并重清末修律修律的背景修律的指导思想(具体体现如下):(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的论证和修律实

4、践,得到了具体贯彻。(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在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馆期间,力求将修律与研核法理相结合。他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沈家本充分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清朝法律源于明律,但较之明律尤为严酷。沈家本力图通过修律改变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制文明。back《钦定宪法大纲》性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主要内容:①君主神圣不可侵犯;②君主独揽统治权;③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和义务。特点:皇

5、帝专权、人民无权,只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的地位和权利加以确认而已。历史意义:内容带有封建性,结构比较完整;虽然《大纲》存在缺陷,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从此确定下来,这也是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的最明显标志。资政院和《资政院章程》设立:1910年9月23日。性质:资政院不是正式的议院,是清政府进行统治的咨询机构。《资政院章程》:颁布:1909年8月23日。(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的召开《咨询局章程》——清末制定的关于省级议事机构咨议局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规。颁布:1908年7月22日,共12章,62条。《咨议局章程》主要内容:①规定咨议局的宗旨。②规定选举人与被

6、选举人的资格。③规定咨议局的组织和职权。④规定各省督抚同咨议局的关系。咨议局——中国清政府为预备立宪而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设立:1909年,各省相继成立咨议局(除新疆外)。性质:是一个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性质: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起临时作用。制定背景:预备立宪之初清政府采取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摄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先出台立宪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民众对清廷预备立宪感到失望,于是爆发了武昌起义,改革派又乘机提出要推翻皇族内阁、强烈要求协定宪法,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于1911年临时炮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又名《妥协宪法》)。内容:仿英国

7、宪法,采取虚位元首和责任内阁制;限制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利。特点:(1)皇帝权利被分散。皇帝传统的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等大权,分散转归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2)提高国会的地位,加强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3)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力。(4)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原则。back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一)则例的增修则例是清朝法律的重要形式,数量繁多,调整内容广泛。清末增修的则例主要有:1、《钦定礼部则例》(道光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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