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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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识和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八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白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人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木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木定型,极少修订,示世各朝只是对律文Z后的“附例”予以增修。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木完成的,它完全口J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來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

7、了充分体现;同吋,《人清律例》的制定乂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冇所发展和变化。(二)《大清会典》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编制自己的会典,先示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

8、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人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耍成就。(三)则例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为数众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纟R成部分。则例H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般行政事项而定,清朝几乎每个中央主要行政机关都编有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左台规》

9、等。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泄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门内部述有关于办事、手续章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二、刑事立法(一)发遣清朝特别创立的•种仅次丁•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到边跚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清代发遣的对彖主耍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本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放还。乾隆年间《大清律例》规定的发遣罪名已有134项Z多。

10、(二)死刑制度清代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分为斩立决与绞立决,即宣判后立即执行斩、绞,以示对社会危害性极人的犯罪的惩罚决不待时。监候分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对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Z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罪犯有免死减刑的机会。另外,清代死刑有进一步残酷化的趋势。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被运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在适川范围、行刑方式上较明代冇所发展。比如,明朝适川凌迟刑的律和例共计13条,清朝除全部继承外,又增加了劫囚、发冢、谋杀人等9条13罪,行刑方式也更加残酷。枭首在清朝最初只适用于凌迟重犯,但后来广泛施用于江

11、洋大盗、爬城行劫、粮船水手行劫等犯罪。戮尸是对凌迟和枭首的--种补充,凡被判处凌迟和枭首的罪犯在执行Z前己经死广的,对罪犯的厂体施以戮厂之刑。(三)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是清朝法律比较突出的特点,表现在: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清代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屮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为了保证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官缺”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任或补授。例如,中央的理藩院、宗人

12、府及掌握钱粮府库、军火库等重要机构的职官,全部为满洲专缺,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盛京五部侍郎也全部是满官司缺。地方督抚司道总兵提督等虽满汉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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