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防范群众性腐败法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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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防范群众性腐败法制概述-->第一章清朝官员腐败问题概述清朝的历史地位和封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其法制在我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官员腐败问题在清朝历任帝王在位时期都有所发生,不同时期的统治者的治吏态度大不一样,大致呈现出前严后宽的差异。由于统治者治吏态度和努力程度的不同,不同时期的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也有所差异。清朝一直存在的官员腐败问题,呈现出了自身的某些特点。第一节清朝法制的历史地位自1636年皇太极建立清朝,到1912年清朝灭亡,清王朝存续了近三百年。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的完善程度都处在整个封建社会的顶峰。清朝封建经济的发展水

2、平和其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地位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封建社会法制发展史上的价值。近两千年的封建法制发展到清朝,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清朝法制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和内容设计等,都是在吸取历朝历代封建法制精髓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可以说清朝法制的水平处于封建社会的最高端。清初各项立法都是在遵循“参汉酌金”的指导思想下开展的,广泛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政治制度中的精华,并根据满族的特点及清朝的社会现实情况,制定了适合清朝封建统治的法律制度和体系。清朝制定并颁布的多部法典,都是在相承前面封建王朝法典的基础上进行设计起草,如乾隆五年(1740)颁布的《大清律例》就是吸

3、收和借鉴了《唐律》、《宋刑统》和《大明律》等法典中的精髓,并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清朝的实际情况而进行制定的,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清朝的法制水平代表了我国封建历史时期的法制水平。清朝在反腐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是在继承前代法制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和完善,并且也已达到了相当完备和健全的程度。清朝实行防止群体性腐败的法制措施和惩罚赃吏的法律条文,我们都可以从前代法典中找到出处。如清朝实行的回避制度,任官回避制度我们可以追溯到汉朝时期,司法审判回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唐六典》中的规定的听讼回避制度,清朝其他控制腐败的法律制度也是在继承前代优秀反腐法制精神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又如,清

4、朝《大清律例》中贪赃方面的法律条文在安排上也是遵循了明代及前代的反腐法制精神,分为枉法与不枉法、事后受财、监守自盗等不同类型来进行设计。第二节清朝吏治治理总体情况清朝从建立之初到康雍乾三朝的盛世,这段时期的几位统治者还忌惮明朝吏治腐败灭亡的惨剧,特别重视对吏治的治理,再加上这一时期实施的防止群体性腐败的法制措施得当,清朝逐渐从明末吏治腐败混乱的局面中走了出来,迎来了盛世时期。清朝后期的儿位统治者,治吏的态度不再那么认真和坚决,对官员们疏于管理和监督,导致吏治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危机也进一步加深。总体来说,顺治至乾隆中期是清朝吏治相对清明的时期,尤其是雍正在位

5、期间,清朝迎来了吏治清明的最好时期;而自乾隆末期至清末,社会风气败坏,清朝法制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吏治混乱不堪,官员腐败娼獗。一、乾隆中期以前吏治治理清朝中前期的顺治、康熙、雍正和乾隆等帝王,鉴于“明季吏治惰窳,民生困悴”①的教训,均以整顿吏治作为统治的前提。“康、雍、乾三朝尤重御史监督和严以治吏。”气一时期的清朝,腐败问题不那么严重,吏治相对清明。这一时期清明的吏治,离不开统治者所做的努力,正是由于他们言行一致的共同努力,才让清朝中前期出现了一百年左右的吏治清明时期一康雍乾盛世。雍正在位时期的努力,是康雍乾盛世能够出现的关键。雍正不仅整顿了康熙末年颓废的吏治,而

6、且其为维护统治秩序所做的大量工作,也为乾隆中前期持续的盛世局面奠定了良好基础。雍正在其13年的统治时期,始终将整顿吏治、维护社会秩序放在重要的位置,从自身做起,决不允许有丝毫懈怠,其在位期间也被看作是清朝吏治最为清明的时期。雍正为整顿吏治,打造盛世局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雍正贯彻“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的思想原则,完善了多部制裁腐败官员的法律文件,保证防止群体性腐败的法制措施能够顺利实施,并从整顿财政制度入手,清查亏空。雍正曾连下道诏书,告诫各级官员要遵纪守法,清廉行政。为了清查亏空,整顿财政制度,专门制定了《仓库亏空赔补条例》、《严禁挪移出纳条例》等法令,让亏空

7、者用其家产赔付损失,“凡有亏空…三年之内,务期如数补足…限满不完,定行从重治罪。一旦发现官员有侵吞钱粮等贪赃腐败等行为,必将指令对腐败官员采取严厉的制裁,绝不姑息。如,内务府官员李英贵勾结他人贪污钱粮计100余万两,雍正立即将他抄家、处死。通过对财政制度的整顿,这一时期清理了户部等库存和地方政府的钱粮,并查处、严惩了数千名贪赃污吏。另外,雍正还批准实行了陕西巡抚诺眠提出的各州县所得的火耗银一律提交司库,一部分用于补空,一部分作为公费和地方官的养廉银的提议,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一时期官员的贪赃腐败状况。第二章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的法律制度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的法

8、律制度,主要由清朝各项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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