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妇女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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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妇女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中国监狱史?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6期清朝妇女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杨晓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100088)摘要:清朝法律虽然对妇女的刑事诉讼权利有明确的限制,但在刑事审讯,囚禁,行刑等方面都有优恤制度.如妇女可以尽量避免到堂听审,接受拷讯;妇女犯罪,除非是重罪,可以免于监禁,由亲属收管,同时在狱中也免于戴刑具;妇女犯罪在很大范围内可以收赎等.在这些规定中,不乏有看似轻重矛盾的地方.要客观地分析清朝法律中的这些内容,不能脱离妇女在古代附属于男性的社会地位,印"三从"原则对妇女身份与法律地位的影响.关键词:

2、妇女刑事司法三从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关于清朝妇女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就笔者所及,目前还没有专文论述,仅在对古代妇女法律地位的研究中有所涉猎,但相对比较简单,本文仅就清朝法律关于妇女在刑事诉讼,审讯,监禁,行刑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加以梳理并作必要的分析,以有助于对清朝妇女法律地位的研究.一,清朝法律对妇女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古代社会在儒家父子相隐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亲属相隐的制度,至唐朝发展为"同居相隐".而且在忠孝思想和家族观念的影响下,容隐范围不断扩大,大清律也延续了"亲属相为容隐"的原则,限制卑幼对尊亲属犯罪的诉讼

3、权.当然,其前提是其亲属所犯之罪不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受此原则的影响,清律对妇女的诉讼权利也有明确的规定,并作了一定的限制:1.严惩妻状告家长.清律"干名犯义"条规定:"……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虽得实,杖一百.……"②"干名犯义"是对违反亲属相隐原则的处罚.虽然"干名犯义"条并非单纯对妇女诉讼权利的限制,但特别提出妻妾对夫及其尊亲属的告诉权利的限制,强调了妻在夫家的卑幼地位.2.对妇女独立告

4、诉权的限制."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④本条从正面界定了妇女的独立告诉权,其告诉权限于对国家安全及家族秩序的犯罪,体现了对国家公权益与家族利益的重视.二,刑事审讯对妇女的特殊规定古代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强调的是贵族的法律特权.明清随着理学对妇女禁锢的加强,妇女的社会交往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而,不仅是贵族妇女,所有妇女出庭都成为尽量避免的事情.清律"妇人犯罪"款第二条例文规定:"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

5、连,提子侄,兄弟代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查家产,杂犯等案将妇女提审,永行禁止.违者,以违制治罪."对于如此规定的出发点,制定者在"犯奸律"第六条例文原议内称:"端方妇女多畏到官抛头露面,如调奸图奸未成,当经声喊有据,一讯即可发落,不必妇女到官"等语,清代着名律学家吴坛认为"此亦养廉耻维风化之意也".同时他认为,法律之所以不明确规定禁止妇女到堂,是因为"若事属暖昧,供证疑似,则不加质对难成信谳,是惟在承审各官酌量办理.若明着定例一概不准妇女到官,转恐启狡饰之端",因此"毋庸纂辑",合并声明.由此可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得提

6、审妇女,只是怕影响断案,但其宗旨却是大小臣工了然于胸的,清朝的许多官员与名幕在办案时就基本秉承此原则.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说:"年少妇女,非身自犯奸,亦令僻处静待,不可与众人同跪点名,养其廉耻.至于闺女断不可轻拘听审.已字者,出身露面,辱及夫家,未字者,逐众经官,谁为求聘,亦所以敦风化,存忠厚也."《幕学举要》也说:"妇女颜面最宜顾惜,万不得已,方令到官."④袁守定更是主张"勿令妇女上堂":"凡词讼牵连妇女者,于吏呈票稿内即除其名,勿勾到案.其有不待呼即至者,不许上堂.只讯男子结案.其有大案待收稿日期12007-09一l8作者简

7、介:榜晓辉(1973一),女,河北保定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153?中国监狱史?中国蓝微学刊2007年第6期质者,只唤到案一次,先取其供,即令归寓,递解妇女,令于二门外听点.其犯奸,尚在疑似者,亦免唤讯,只就现犯讯结."也认为这可以"养其廉耻",同时是"维持风教"的一种方法.@名幕汪辉祖在其《佐治药言》中专有"妇女不可轻唤"一节:"提人不可不慎,固已事涉妇人,尤宜详审.非万不得已,断断不宜轻传对簿.妇人犯罪,则坐男夫,具词则用抱告,律意何等谨严,何等矜恤,盖幽娴之女全其颜面,即以保其贞操,而妒悍之妇

8、,存其廉耻,亦可杜其泼横."甚而如汪辉祖这样的许多人都相信提审妇女,宜遭阴谴.他以其业师所请师爷遇到的事情证明,"夫以法所应传之妇,起念不端,尚不能幸逃阴谴,况法之可以不传者乎?"⑨因此,妇女一般情况下是不用对簿公堂的.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出于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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