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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勿外传,会后交回。技工院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09年3月170)第一章总则弟一早技工院校设立第二早学制教育与培训第四章教育教学活动第五章学生和就业第八章教师第七章学校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促进技工院校发展,规范技工院校办学活动,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第三条【技工院校性质】技工院校是培养中高级技
2、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是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为一体的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是国家职业教育事业和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工学校属于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范畴,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属于高等职业教育范畴。第四条【发展原则】发展技工院校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大力发展技工院校,支持和鼓励行业、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技工院校。行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而发展需求积极举办技工院校,或委托技工院校实施技能人才培养。第五
3、条【办学宗旨】技工院校要全面贯彻国家就业方针、国家教育方针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技能人才培养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第六条【教育教学内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应与企业需求紧密结合,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道德培养,加强创新、创业能力教育,培养学生成为适应企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技能劳动者。第七条【校企合作】技工院校实行校企合作办学制度。技工院校应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培养与科技进步和企业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技能人才。第八
4、条【证书制度和就业制度】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技工院校毕(结)业生就业实行推荐就业、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式,鼓励自主创业。第九条【表彰奖励】国家对发展技工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十条【管理职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技工院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行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企业所举办技工院校
5、的办学活动。第二章技工院校设立第十一条【审批部门】设立技工学校,由拟设立学校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高级技工学校,由拟设立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拟设立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设立条件】设立技工院校应符合当地技工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具备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并举办过两期以
6、上高级技工培训班。设立技师学院必须在高级技校基础上。设立技工院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设立步骤】设立技工院校,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技工院校的设立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筹备申请】申请筹备设立技工院校,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申请办学者、拟设立技工院校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和社会需求现状与预测、办学稳定性说明等;
7、(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三)属捐赠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四)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五条【筹设审批时限】申请筹备设立技工院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拒绝筹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技工院校:(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二)
8、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三)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第十七条【筹设时限】申请筹备设立技工院校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间不得招生。第十八条【正式设立申请】完成筹建,申请正式设立技工院校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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