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技校教育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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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职业技校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含农业高级中学、附设职业高中班、附设技工班,下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所从事的就业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地方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积极地因地制宜地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第四条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兴

2、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倡联合办学。第五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优先录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企事业单位应逐步提高本单位职工中受过中等以上职业技术教育的职工的比例。第9页共9页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本辖区

3、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领导,保障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辖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指导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的教学工作,检查和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各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组织和指导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结业生的就业工作,

4、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职业高级中学的招生工作。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本辖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第9页共9页第十条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对所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置标准和在校生规模,提供相应的师资、经费、设备和实验、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二)任命、聘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负责人,检查、评估教育质量;(三)按规定

5、制订、申报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或推荐毕业生、结业生就业;(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第三章学校的建立和审批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建立及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应适应当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城市建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农村建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适应加强农业基础、推广先进技术、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第十二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具备与学校性质、规模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校舍、设备、经费、师资和实验、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农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还应具备供学生实验、实习的

6、土地、山场、水面等条件。第十三条建立、调整或撤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统一规划,按以下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第9页共9页(一)中等专业学校报省教育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二)技工学校和附设技工班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三)职业高级中学报当地的市(地)人民政府审批;(四)附设职业高中班报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教育、劳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教学和实验、实习第十四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坚持教学、生产和科学技术的推广、服务相结合,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突出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的训练,加强职业理

7、想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第十五条各级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应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加强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成绩考核制度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制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通用性专业,应使用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支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实验、实习活动,帮助解决实验、实习所必需的场所、生产资料等条件。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安排,接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劳动保护措施和必要补贴。第9页共9页中

8、等职业技术学校比较集中的城市,应逐步建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验、实习中心。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不得干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秩序。第五章教学人员第十八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坚持四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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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职业技校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含农业高级中学、附设职业高中班、附设技工班,下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所从事的就业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地方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积极地因地制宜地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第四条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兴

2、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倡联合办学。第五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优先录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企事业单位应逐步提高本单位职工中受过中等以上职业技术教育的职工的比例。第9页共9页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本辖区

3、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领导,保障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辖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指导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的教学工作,检查和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各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组织和指导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结业生的就业工作,

4、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职业高级中学的招生工作。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本辖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第9页共9页第十条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对所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置标准和在校生规模,提供相应的师资、经费、设备和实验、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二)任命、聘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负责人,检查、评估教育质量;(三)按规定

5、制订、申报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或推荐毕业生、结业生就业;(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第三章学校的建立和审批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建立及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应适应当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城市建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农村建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适应加强农业基础、推广先进技术、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第十二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具备与学校性质、规模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校舍、设备、经费、师资和实验、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农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还应具备供学生实验、实习的

6、土地、山场、水面等条件。第十三条建立、调整或撤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统一规划,按以下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第9页共9页(一)中等专业学校报省教育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二)技工学校和附设技工班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三)职业高级中学报当地的市(地)人民政府审批;(四)附设职业高中班报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教育、劳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教学和实验、实习第十四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坚持教学、生产和科学技术的推广、服务相结合,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突出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的训练,加强职业理

7、想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第十五条各级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应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加强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成绩考核制度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制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通用性专业,应使用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支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实验、实习活动,帮助解决实验、实习所必需的场所、生产资料等条件。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安排,接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劳动保护措施和必要补贴。第9页共9页中

8、等职业技术学校比较集中的城市,应逐步建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验、实习中心。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不得干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秩序。第五章教学人员第十八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坚持四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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