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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一宗银行作假的贷款重审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一宗银行作假的贷款重审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某分行 原审被告:FK县工联公司 原审第三人:FK县总工会 1998年9月15日,中国银行FK支行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1989年6月24日、1990年1月4日、1991年10月26日FK县工联公司(下称工联公司)分三次向我行借款550万元,证据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关于归还贷款的通知》。原告多次向工联公司追偿,但至今尚未清偿借款本息给我行。 工联公司是FK县总工会于1988年2月向FK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
2、请开办的企业法人。1988年3月,FK县总工会将工联公司发包给黄某某承包经营,黄某某是工联公司的承包者,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工联公司及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 FK中行提供的证据有: 1、1989年6月24日,工联公司和中国银行FK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工联公司向FK支行借款200万元,利率为月息7.92‰,期限从1989年6月24日至1990年6月24日止,该借款合同上盖有工联公司的公章、黄某某的私章以及FK支行的公章,贷方法定代表人为黄甲(化名)。 2、工联公司立下借款200万元的《借款借据》,有工联公司的公
3、章和黄某某的私章,黄甲在该借款借据的行长处签名。 3、该款是从肇庆发展行拆借的,并提供一份工联公司1989年6月份的“分户帐”,上面记载6月24日入帐200万元。 4、1990年1月4日,工联公司与FK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从1990年1月4日至12月30日,月息7.9‰。该借款合同上盖有工联公司的公章、黄某某的私章、以及FK支行的公章,黄甲在贷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名。 5、工联公司立下借款150万元的《借款借据》,并盖上工联公司的公章和黄某某的私章,黄甲在行长处签名。 6、1991年10月26日
4、,工联公司与FK支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万元,从1991年10月26日至1992年10月26日,月息8.64‰。 7、工联公司立下的200万元《借款借据》,有工联公司的公章和黄某某的私章,黄甲在行长处签名。 8、1995年12月26日,FK支行发给工联公司的《关于归还贷款的通知》,上载1989年6月24日至1995年12月25日共借款680万元(其中逾期贷款550万元),欠利息4314400元。 9、1996年12月23日,FK支行又发出一份《关于归还贷款的通知》给工联公司,上载1989年6月24日至199
5、6年12月20日共借款680万元(其中逾期贷款680万元),欠利息5305985元。 上述两份通知均盖有工联公司公章和黄某某的私章,FK支行也盖有公章。 FK支行于2000年2月28日被中国银行撤销,其债权债务由上级主管部门接管。 黄某某于1997年5月9日因涉嫌其他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羁押拘留措施。 黄某某收到诉状后辨称:在其承包期间,FK工联公司没向FK支行借款,FK支行提供的所谓《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关于归还贷款的通知》等证据是伪造的。 案经肇庆中院一审审理,法院以(1998)肇中法经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
6、决,判决被告工联公司尚欠FK中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上债款,由黄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给FK中行,黄某某不足清偿时,由FK工联公司补充清偿。 一审判决后,黄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 经二审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部份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原告的证据是否是伪造的? 【代理思路及实务】 本案被告黄某某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黄某某了解详细情况,黄某某坚决否
7、认借款事实。但未能提供任何书证材料,这给律师代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一审过程中,代理律师要求复印原告的证据材料,主办法官竟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给律师代理工作设置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代理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根据黄某某提供的从未签订过《借款合同》,也没有签收过《关于归还贷款通知》的情况,代理律师首先从走访知情人,调查取证入手,了解案情,终于查明以下事实: 1、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下辖的银行公章,全部都在广州市公安局备案的。经查,FK支行在1997年4月3日备案一枚新的公章。 2、在档案馆查到FK支行《关于启用新工作公章的函》文件
8、。新公章在1997年7月1日启用。 3、查到FK支行旧公章式样的文件数件。 4、取得FK支行原行长证词,证明旧公章式样的真实性;证明新行长黄甲是在1995年5月上任;证明黄甲在上任前无权在《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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