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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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法制与经济NO.5,2011(总第275期)FAZHIYUJINGJI(Cumulatively,NO.275)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初探杨晓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2209)[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作是否为赃物,均可发生善意取得。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利(二)否定说益,解决权属冲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学说认为赃物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因台湾地区民法无德国民法第816条一项⑤后段之规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的实施,是对国内外善意取得定,自难为同样之解释。”⑥国外的如根据前苏联《苏俄民法典》制度相关规定的一个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的《物权法》相对于传统的民法,虽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相第152条的规定:“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人有权要求返关内容进行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对于其中的一个重要内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了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容———赃物的善意取得却未做出明确规定。文章旨在通过对国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内外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研究,对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三)折衷说完善提出意见。该学说认为通常的做法下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在符[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完善建议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占有物系盗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盗赃物或遗一、赃物的含义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赃款赃物,我国刑法将其定义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处购买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切财物”,所谓赃物,即除了“财”以外的“物”,具体地说,是指通不得回复其物。”⑦过盗窃,抢劫,走私或强盗等行为所夺取之物。这一定义本适用在以上的三种学说中,笔者认为折衷说更为合理,即不应于刑事领域,但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他人盗窃,抢劫或一味的肯定或否定赃物的善意取得,而应当区分具体情况,以敲诈勒索等非法原因取得的物品,并无其它的词可以称呼,因①特定的条件来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由如下:此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可以统称为赃物。”盗赃物如盗窃赃物、1.是保障交易安全,实现物尽其用的需要抢劫赃物,其它赃物如诈骗赃物和侵占赃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日益频繁,人们的需求逐二、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同学说及立法渐扩大,对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赃物进入流通领域时,在外对于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观上与普通的商品并无差别,人们很可能因不知情而购得赃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买受人在交易前均要查清对方是(一)肯定说否对商品具有处分权,有悖于情理。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学说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持此观点的有台湾学者一味要求物归原主,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梅仲协先生、郑玉波先生、王泽鉴先生、孙森焱先生。但在应该另外,赃物追回后应交还于原权利人所有,但在大多数情直接适用民法第183条②还是类推适用的问题上,肯定说内部况下,是无法查清原权利人的,此时我国通常的做法是将这些又分为了两派。前者如孙森焱先生认为,“如无偿而受让者,其找不到原权利人的财物收归国有,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物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亦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盖其受益,与无权的闲置。同时国家还要花费大量的物力财力去保管这些价值不处分人之间有无偿行为之法律上原因存在。惟若贯彻此原则,高的商品,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实现物尽其用。倘无权处分人亦因善意而对受损人免责返还义务,而受损人之2.是实现公平和诚实信用法律价值的需要受害与善意受益人间之受益,不能求得平衡,民法第183条乃公平,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当今时代,其核心内涵规定,善意受让人于无权处分人所免返还义务之限度内负返还为“和谐”,即各种社会利益处于一种协调和平衡的状态。⑧就赃责任。”③后者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在无处分权的情形,让与人物的善意取得这一制度来说,虽然牺牲了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因其处分,受有利益,对原所有人不成立不当得利,无适用民其损失却由违法分子予以补偿,同时善意第三人取得物的所有法第183条规定余地。”但由于受让人同属无偿取得利益,与第权,实现了物尽其用,各方利益达到了一个最大的平衡,因此基183条规范之情形两者利益状态既属相同,基于同一法律理于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当对善意第三人和原所有权人采取不同由,应为相同处理,因此,应类推适用第183条之规定。④国外如的保护方式。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购货人取得货物所有的或有诚实信用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准权转让的一切所有权,但购买部分财产权的购买人只取得他所则。缺乏诚实信用,将无法保障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而承认赃购买的那部分所有权。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向按价购货的物的善意取得,正是对善意的第三人基于诚实信用而从事的买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卖交易的形式交付时,受行为的一种肯定,理应收到法律的保护,这样才不至于使人购货人有权取得其所有权”,只要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则不问们在交易中因不能确定占有人是否为有权处分人而产生疑虑,-142- 降低交易效率,才不至于使善意的买受人对法律失去信心。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3.曾经被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所承认,有积极的现重要体现,是实现物尽其用,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的需实意义要,而且也曾经被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所承认,具有积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未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明确极的现实意义。因为,在现实的交易中,若第三人购得的是赃规定,但曾经在其他一些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却对这个问题作物,则应当区分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情况来确定第三人是否出了肯定,例如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若第三人是善意的购买者,则可以适用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取得物之所有权。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四、完善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建议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笔者认为,应当确立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这一制度的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确立应当建立在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基础上。赃物使用善意取得1998年5月8日最高人们法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制度,首先应当针对赃物的范围,作一个明确而具体的区分。对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查处此,笔者的观点是:应当将适用善意取得的赃物限定在动产和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票据权利的范围之内。不动产赃物由于价值较大且需登记,流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通起来比较困难,而且即使进入流通领域也比较容易找到原所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有权人,法律没有必要为此专门作出规定。动产和票据权利流第114条的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通方便,而票据权利虽属商法范畴,一样可以成为善意取得制结案后予以返还买主。”度的调整对象,这早已为大众所熟知。另外,得以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现行《拍卖法》第58条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委托人的赃物应当是能够自由流通的商品,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违法本法第6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不应当成为善意取得的对象。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其次,对进入流通领域的特定范围内的赃物适用善意取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得,还应当分情况考虑一下两种情形:分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以拍卖的方式取得物之(一)拍卖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不受原权利人的追索,而应当由委托人和拍对于拍卖物,应当无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拍卖的情况下,卖人对真正的权利人承担责任。买受人事先一般不可能了解拍卖物的合法与否,且拍卖程序本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赃物身就具有一种公信力,此时应侧重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所以的善意取得持支持态度,尽管正式的法典还未对其作出明确的对竞拍而取得所有权的物应当无条件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的确立,符合当今民法理念,符合各国立法趋《拍卖法》也正是这样规定的。势,也符合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国情,理应对其尽快进行明确(二)拍卖物以外的赃物的善意取得和完善。当善意的第三人是以拍卖以外的方式获得赃物时,应当根三、我国的现行立法及评析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给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我国立法对于赃物能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态度是:司法益冲突以一个平衡的时间。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实践中已认可并进行了运用,但法律却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原所有权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第三人受让之日起定。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却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做出规定,即两年内主张所有权,若在两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原所有权人丧在通常的情况下,认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我国《物失所有权。若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者购得该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善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意第三人如在其它场合购买,则原所有权人可无偿回赎。超过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两年后,若原所有权人未行驶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善意第三人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⑩资格的经营中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以上是在法院判决前,即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或审付受让人所付的非要。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判阶段找到了原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涉及到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当法院的判物,而第三人不问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均无权取得所有权。⑨决生效后,仍无法找到原所有权人时,赃物之上所涉及的原所笔者认为,物权法的这种规定,存在不妥之处,即不问第三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就不存在了,由于权利总处于人取得财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律认为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悬浮状态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障,所以只要第三人不知情且支回复原物,第三人无权取得物之所有权,这种做法过于简单粗付了合理的转让价格,就应当确认赃物归善意第三人所有,这暴。首先,在交易前一味地要求买受人务必要查清对方是否具样做既能够实现物的价值,有能够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的有对商品的处分权,有悖于情理。其次,一味地要求将那些找不买受人对法律的信心。到原所有人的赃物收归国有,而不允许善意取得,将造成大量综上所述,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交易效人力物力的浪费,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造成财物的闲置,率,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的价值得不到体现,不利于实现物尽其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笔者认为,[下转第146页]-143- 的醉酒驾驶案;在讲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妨害作证、伪造证据罪专的要求就是法学院对正式法学院学生的要求。时,可以讲重庆的李庄案。要做到这一点,老师要与时俱进,随④说明:这里的“客体”和哲学中的“客体”的含义有些不一样,它时上网了解当前的时政热闻。要激发学生的兴趣,还可以多运不是指犯罪对象,而是指犯罪侵犯的合法权益。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客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有些教师将《今日说法》的内容复制下来,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在课堂上放给学生看,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5]⑤“学评教”活动是我校每学期都进行的学生对老师的教学情况令人欣慰的是,在运用了这些教学方法后,我们所教的二进行打分的一项活动。专业课程《刑法学》获得了学生的认可。杨艳霞老师在“学评教”活动中从1900名教师中脱颖而出,获得了全校第一的优异成[参考文献]绩。⑤其实,从授人以“鱼”到“渔”再到“欲”的教学方法不仅是二专教学的三个层次,也是普通教学的三个层次。最好的教育是[1]丁善耘.对我国高校第二专业现状的思考.[J]河南大学学报,2006,(6):163.授人以“欲”在其他教学中也是适用的。笔者之所以在二专教学[2]柯璇:高等院校第二专业实施情况与问题分析———以黎明职业中强调这些方法,是因为二专教学的特殊性迫使我们不得不重大学为例.[J]高等教育与教学,2009,(1):57.视这些方法。只有认真使用这些方法,不断改善二专的教学质[3]阿同:授人以渔不如授人以欲.[Z]http://blog.vsharing.量,学生手中的二专文凭才能“名实相符”。com/xuatong/A608121.html,2010.1.28日访问.[4]杨光海,杨红霞:个体人力开发与提升:教育以文化人的重要使[注释]命.[J]现代教育管理,2009,(2):7.[5]卢臻:第二专业《刑法学》课程教学初探.[J]法制与经济(,2007),①第二专业教育有两种不同形式:(1)在校本科生的第二专业教(4):121.育:指本科生在校期间,在攻读第一专业学位的同时,攻读第二专业学位,毕业时同时获得两个学位;(2)第二专业学历教育。指的是本科生在毕业后,重新进入学校,攻读第二专业学位。本文探讨的是第一种第[作者简介]杨艳霞(1970—),陕西咸阳人,法学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二专业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教育学。②这是笔者利用担任二专业教师的机会对本人所教学生进行的调查所获数据。③此处的一专指开设二专的学院的专业。例如化学工程与材料学[基金项目]浙江工业大学教学改革项目:法学第二专业(学位)培养模院的学生报考法学二专,这里的一专就是指法学院的法学专业。对一式的改革与创新。!!!!!!!!!!!!!!!!!!!!!!!!!!!!!!!!!!!!!!!!!!!!!![上接第143页]应当允许在特定范围内,特定条件下,赃物得以适用善意取得。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我国立法也应当尽快将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予[参考文献]以明确规定,以便于更高效明确的定纷止争,明确权利归属。[1]陈晓筠:《物权法热点问题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注释][2]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①胡劲松:《善意取得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探讨》,http://www.[3]孙宪忠主编:《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经济管理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504/08/157502.shtl。出版社,2008年版;②“民法”第183条:“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让与第[4]杨立新:《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三人,而受领人因此免返还义务者,第三人于其所免返还义务之限度年版;内,负返还责任。”[5]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现代法学》,1997年③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第156页。5月;④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用益物权·占有》,第279页。[6]苏永钦:《民法物权争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⑤德国《民法典》第816条第1项第2款规定,无偿受让人作为因[7]余淑玲:《善意取得制度初探》,《武汉大学学报》,1996年6月;无权处分行为而直接收受法律上利益的人,应向所有权人承担返还不[8]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当得利的义务。[9]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2001年版;⑥参见史尚宽:《物权总论》,第515页。⑦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第一版。[10]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2006年版。⑧陈雪辉:《论我国物权法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选择》,《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5月。[作者简介]杨晓燕,女,内蒙古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研究方⑨杨立新:《论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家》,1993年3月。向:民商法。-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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