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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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  论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交易权益。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将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以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为研究起点,通过对各国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比较,对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构想。  论文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回复制度  一、何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

2、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态度8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

3、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二是以苏俄为代表的不适用说。该观点认为,所有赃物不加区分地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论是否是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  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观点,其认为无论是赃物还是遗失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所有人的回

4、复请求权限制了时间,并在受让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所有权人有义务承担对该善意第三人因受让转让物而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义务。8  在我国物权法的起草中,专家、学者对于在我国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议很大,但可惜的是最终我国《物权法》对该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涉及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何种解释,对此我国学者有以下的几种观点:一是按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定,遗失物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就更不应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二是赃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否则通常可以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并未对赃物作出规定,因而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5、制度。三是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则属于明显的法律漏洞,需要在以后加以完善,但不能由此推出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

  三、对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讨论,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8  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价值就是在原所有人和善意让与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法律并不是说偏向善意让与人而漠视原所有人的利益,也不是只注重原所有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善意让与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找到那一个平衡点,也即要寻找在动态交易和静态交易之间的那一个平衡点。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可以设计一个回复制度,以此来平衡原所有人和善意让与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当赃物被转让于善意第三

6、人时,原所有人可以在一个法定期间回复被盗之物,倘若在该法定期间内不回复其物的,善意受让人即确定的取得该赃物的所有权。然而关键的问题在于原所有人未为回复前,其物之所有权,究属何人?有人认为属于原所有人,但因2年期间经过而丧失其所有权。亦有人认为属于善意受让人,但原所有人请求恢复时,则其权利溯及其取得之时消灭。比较言之以善意受让人取得说较为可采豏也即在该法定期间里该善意让与人并非完美的拥有该赃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面临着被原所有人回复的危险,故该法定期间里赃物的所有权是有瑕疵的。原所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的期间,自被盗之时起算,此期间系除斥期间,不产生时效中断或不完成问题。期间经过,其回复请求权即

7、归于消灭。在回复期间内,善意受让人瑕疵地拥有该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的作用在于复活赃物被被盗或是被抢之前的权利关系,具有请求权的性质。善意受让人取得的所有权,因此项回复请求权的行使而归于消灭,负返还的义务。
  有些国家在认可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回复制度,只是各个国家对于该法定回复期的长短做了不同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系盗赃物或是遗失物时,受害人或是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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