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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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一、赃物善意取得的比较法分析世界多数国家都有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例:(一)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这种立法例以俄罗斯为代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善意占有赃物的受让人不能取得赃物的所有权,且得在原所有人请求返还时无偿返还,即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种制度是基于所有权绝对保护原则而设计的,认为原所有人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在体现所有权绝对保护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一种过于极端的做法,不利于交易安全。(二)不适用善意取得,但

2、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这种立法例为多数国家所采用,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所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物、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3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所占有的盗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拍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物为为盗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两年内,可以

3、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价金,不得回复其物。”从这些国家的立法例可以看出,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人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但法律又对该返还请求权规定了一定的除斥期间,此外,还做出了一些例外规定,即如果赃物系由占有人从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则原所有人必须在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价金后,得回复其物。这种立法例在保护财产所有权之静的安全的同时,也对物的交易之动的安全给予了适当的保

4、护。当今多数学者认为此种立法模式是比较合理的。(三)完全适用善意取得。这种立法例以美国为代表,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把法律保护的重点转移到了善意买受人身上,该法典第2403条第1项规定:“货物的购买人获得他的转让人过去有权转让的全部所有权,除利益有限的购买人获得与购买的利益相当的权利。有可以取消的权利人过去有权把可靠的所有权转让给付出代价的诚信的购买人。当货物已经在购买交易中交付时,购买人有这种权利,即使交付是通过如刑法中犯盗窃罪那样的处罚的欺骗来完成的。”另外,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153条至1157条的规定,无论受让人有

5、偿还是无偿取得动产,取得的动产是占有脱离物和占有委托物,都发生善意取得。这也是一个极端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在当今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时代,这种模式在促进商品交易的蓬勃发展,保护动的交易安全,稳定正常的社会流转秩序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由于历史的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优先保护动的交易安全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是符合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着大量可供交易的商品,这些商品绝大多数权属明确,但我们绝不能否定也有一部分是赃物

6、,这是客观事实,但对赃物本身的物理及商品属性而言,赃物与一般的商品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理论基础同一般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并无不同,均为公示公信原则。笔者认为赃物原则上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由是:首先,符合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众所周知,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活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动态交易安全是指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认为在特定的场合下,牺牲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无过失交易者的利益,以此维护活泼生动的交易活动秩序,促进民事流转。动态交易安全是相对于

7、静态交易安全而言的,静态交易安全是指法律保护权利人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禁止他人非法占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注意动态交易安全才能创造更大的社会生产力和更多的财富,制造更多的交易机会,符合社会效益原则,促进市场繁荣。静态交易则强调交易应以交易人拥有的权利为限,着重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这会导致在交易中买受人无从了解出卖人对其所出卖的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而惟恐自己所购买财产因无所有权而被他人追索,利益受到损害。这样,权利的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里均非常详细地调查真正的权利人,以确定权利的实象,方始交易不可。如斯一来,受让

8、人为确定权利关系的实象而裹足不前,对于当代活泼迅速的交易行为,自然会受到严重影响。在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应当最大程度的促进交易,使社会资源充分流动,这样才能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对赃物这种特殊的商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符合时代要求的。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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