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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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5月法制与经济NO.5,2011(总第275期)FAZHIYUJINGJI(Cumulatively,NO.275)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初探杨晓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2209)[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作是否为赃物,均可发生善意取得。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利(二)否定说益,解决权属冲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学说认为赃物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因台湾地区民法无德国民法第816条一项⑤后段之规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的实施,是

2、对国内外善意取得定,自难为同样之解释。”⑥国外的如根据前苏联《苏俄民法典》制度相关规定的一个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的《物权法》相对于传统的民法,虽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相第152条的规定:“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人有权要求返关内容进行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对于其中的一个重要内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了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容———赃物的善意取得却未做出明确规定。文章旨在通过对国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内外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研究,对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三)折衷说完善提出意见。该学说认为通常的做法下赃物不能适

3、用善意取得,但在符[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完善建议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占有物系盗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盗赃物或遗一、赃物的含义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赃款赃物,我国刑法将其定义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处购买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切财物”,所谓赃物,即除了“财”以外的“物”,具体地说,是指通不得回复其物。”⑦过盗窃,抢劫,走私或强盗等行为所夺取之物。这一定义本适用在以上的三种学说中

4、,笔者认为折衷说更为合理,即不应于刑事领域,但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他人盗窃,抢劫或一味的肯定或否定赃物的善意取得,而应当区分具体情况,以敲诈勒索等非法原因取得的物品,并无其它的词可以称呼,因①特定的条件来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由如下:此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可以统称为赃物。”盗赃物如盗窃赃物、1.是保障交易安全,实现物尽其用的需要抢劫赃物,其它赃物如诈骗赃物和侵占赃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日益频繁,人们的需求逐二、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同学说及立法渐扩大,对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赃物进入流通领域时,在外对于赃物是否

5、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观上与普通的商品并无差别,人们很可能因不知情而购得赃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买受人在交易前均要查清对方是(一)肯定说否对商品具有处分权,有悖于情理。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学说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持此观点的有台湾学者一味要求物归原主,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梅仲协先生、郑玉波先生、王泽鉴先生、孙森焱先生。但在应该另外,赃物追回后应交还于原权利人所有,但在大多数情直接适用民法第183条②还是类推适用的问题上,肯定说内部况下,是无法查清原权利人的,此时我国通常的做法是

6、将这些又分为了两派。前者如孙森焱先生认为,“如无偿而受让者,其找不到原权利人的财物收归国有,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物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亦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盖其受益,与无权的闲置。同时国家还要花费大量的物力财力去保管这些价值不处分人之间有无偿行为之法律上原因存在。惟若贯彻此原则,高的商品,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实现物尽其用。倘无权处分人亦因善意而对受损人免责返还义务,而受损人之2.是实现公平和诚实信用法律价值的需要受害与善意受益人间之受益,不能求得平衡,民法第183条乃公平,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当今时代,其核心内涵规定,善意受让人

7、于无权处分人所免返还义务之限度内负返还为“和谐”,即各种社会利益处于一种协调和平衡的状态。⑧就赃责任。”③后者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在无处分权的情形,让与人物的善意取得这一制度来说,虽然牺牲了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因其处分,受有利益,对原所有人不成立不当得利,无适用民其损失却由违法分子予以补偿,同时善意第三人取得物的所有法第183条规定余地。”但由于受让人同属无偿取得利益,与第权,实现了物尽其用,各方利益达到了一个最大的平衡,因此基183条规范之情形两者利益状态既属相同,基于同一法律理于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当对善意第三人和原所有权人采取不同由,

8、应为相同处理,因此,应类推适用第183条之规定。④国外如的保护方式。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购货人取得货物所有的或有诚实信用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准权转让的一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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