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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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egalSystemAndSocj8{l}lJ占枉金己口10年4月(上·)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刘健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的保护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两个方面,其体现出两者中更注重对财产交易安全保护的结果,其出发点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赃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从赃物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进一步的了解。‘关键词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财产交易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O592(2O1o)04—293-0l

2、一、赃物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为动产,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在物权转让过程中,第三人基于赃物在《法学词典》中解释为:犯罪分子用抢劫、盗窃、诈骗、占有公信力相信该物为占有人所有,在充分调查与准备前很难准勒索、受贿、走私、投机倒把等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民法中虽然无确区分孰为占有脱离物,孰为占有委托物,但第三人均以同等的赃物的明确概念,却将其归入占有脱离物之中。对于赃物而言,善意相信其具有处分权,那么为何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而占其在物理属性和商品属性上与一般商品无异,针对此种物,交易有脱离物却不适用善意取得呢?这显然不利于善意取得适用统人很难区分其是否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物。一性。“善意取得

3、,又称即时取得,即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四)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经济秩序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交付给买受人之后,如买受人取得该“近代民法上需要保护的安全主要有两种,即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0一股情况下两种安全的意义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0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如下五个要件:(一同等重要。然而为何善意取得制度却选择了财产交易的动的安的为动产或不动产:(二)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三)受让人须以合全而舍弃了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昵?这是市场经济体制所要理价格受让:(四)受让的动产须已交付占有,受让的不

4、动产须过户求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依靠交易活动的安全、便捷以及交易成本登记;(五)受让人须为善意。的降低。无疑,交易活动中确有部分赃物存在,若不适用善意取二、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意义得制度则一方面破坏了买受人对交易安全性的合理预期,扰乱了(一)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交易秩序,使得已经进行完毕或正在进行的经济关系被打破;另首先,从标的物上看,赃物根据前文界定为法律允许在市场一方面也对交易当事人客以过重的义务,由于市场中的普通私人上自由流通的物,既可以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实际中多为很难在不利用公权力资源的条件下考察该物的所有人或处分权动产。其次,从出让人角度来

5、看,赃物是出让人利用违法犯罪手人,这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甚至使交易当事人不敢交易。段从原权利人处获得的财产,其处分行为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五)符合社会集体主义观念表示,故其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再次,从受让的有偿性上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说是解决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利受让人取得赃物是在支付合理对价的前提下进行的,而非无偿赠益分配的问题那么为何善意取得制度将利益的杠杆偏向善意与。复次,从物权转让的公示方法上来看,受让人与出让人为交第三人这一方呢?从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来讲双方均无易行为,自然会转移物的占有或变更登记,这也是第三人主张公过错。然而,物的所有权人是定的,其代表的仅是

6、确定的所有示公信原则信赖利益的基础所在。最后,从善意的角度来看,由权人个人的利益但在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具有不确定性,任何于赃物与同种类物在物理属性与商品属性上几乎没有差异且能普通的交易私人都可能成为为善意第三人,因而当这些人的信赖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而第三人基于占有公信力与出让人为交易利益遭受到损害时,无疑会给整个市场交易活动带来极大韵安全行为且信任该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与稳定性,此时受让人为善意。隐患,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一触即崩”的风险,因而善意取综上,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符合其构成要件。得制度在权衡市场经济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选择了前者。(二)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在维护交

7、易安全的同时也维护了潜在的善意第三人构“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成的集体利益,这也符合社会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形式。公示的目的在于使公众‘知。”。不动产物权以登记或登记民法区别于商法,商法着重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则以占有和交付民法则需平衡交易安全与所有权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赃物在作为权利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公示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具有适用善意取得时应限制在一定条件下,以避免赃物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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