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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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6月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un2011第13卷增刊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Vol13Supplement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王月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摘要]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综述当前我国立法的不足,可见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法律和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上,对于动产、有价证券以及不动产,有必

2、要根据其自身特质分别构建。[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物权法;债权形式主义[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11)0S-0182-04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征:(1)关于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立法上缺乏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系统考察和统一认识;(2)关于司法追赃活动,立法[1]242手护手原则,近世以来为交易安全便捷的需上未能厘清其民事和刑事的二重属性,缺乏民事基要,吸收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发展起来。本法律对

3、追赃活动的第二重属性的系统规定;(3)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强调的是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规范,法出多门、视角混乱;财产善意占有后的权利归属,即在解决原权利人与(4)现有法律规范之间的存在诸多不协调甚至矛盾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冲突上,给予了善意受让人够多之处。的优待,而牺牲物的静态安全。二、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随着现代社会中不可替代的社会物质财产在范围上越来越少,人们对财产的保护早已不再拘泥于(一)赃物的善意取得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内实物形态的完全与回复。相反对物权价值的补偿则在要求成为人们乐于

4、接受的方式,此谓物权的价值化趋势。债权形式主义是相对于债权意思主义和物权形那么,赃物究竟是适用善意取得,还是采用西方的式主义而言的,又称为折衷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无偿回复,或者不适用善意取得呢?本文将就此种交付之相结合,指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需要满足特殊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研究和探讨。两个要件:一是债权意思表示的一致,二是外部的形式,在动产是交付,不动产是登记。此种立法模式属一、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综述于同一原则的立法体系,其基本特征是不承认独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物权意思表示

5、,认为债权合同是所有权转移的内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第三人在符合如下三在动力和根本原因,是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于交[2]31个基本条件时,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财产的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相互结合的依据。债权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形式简单的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效力=债权合同意;(2)以合理的对价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交付或登记。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和《物权法》第9、23条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从表面上看,善意第三人等规定

6、来看,我国立法上采用的是债权意思主义与通过支付合理对价从犯罪人处获得赃物的清醒完全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既不要求物权变动另有符合善意取得基本要件,似乎可以取得赃物的所有物权合意,也未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即债权形权。但是,由于赃物经过犯罪行为的直接侵染,而具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因此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了赃的属性,理论和实践中对此存有较大争应该在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下予以构建。议,相关立法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司法机关(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分析在追赃活动中面临诸多困惑。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赃物是否

7、适用善意取得作出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与司法追赃活动和赃物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对于赃物一律适用或者善意取得问题有联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具有如下特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都有失偏颇。[收稿日期]2011-05-20[作者简介]王月华(1989-),男,安徽岳西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增刊王月华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1831.从法律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分析。赃物与一般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的商品或是遗失物在物理外观上难以以常人的标准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

8、不利于商品辨别,受让人只是基于对一般商品的需要而进行交的流通。易。若仅要求受让人在交易时承担辨别对货物是否三、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为赃物的责任,而国家行政和原所有人则袖手旁观,显失公平;而且若受让人在交易时还要承担过分的2002年底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第99条对负担,也不利于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善意取得制赃物等占有脱离物有善意取得规定为:善意受让人度并不是对盗窃等行为的支持,相反,法律只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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