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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与法论赃物之善意取得吕天雯郑州大学法学院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对受让人善意取得赃物的处理,却始终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就这此特殊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研究和探讨,以求进一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也希望能对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实践要求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裨益。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失之时起二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恢复其物。他人财产让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
2、出于善意,则取得二、善意取得制度下利益之博弈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善意取得所涉及的问题,实际是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赔偿损失。益冲突问题。通常来说,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中,民法会选择二者中的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古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即正当利益进行保护,而当正当利益遭遇社会整体利益时,则民法的选使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利益转移第三人时,第三人的交易视为择,通常都是牺牲个别正当利益而保护整体利益。后手,其权利的取得如无瑕疵,便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对善意
3、取得制度设有例外的国家,取得所有权的情形无非两种:一夺。该制度的设计,限制了所有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客观上保护了善意是设定一定的除斥期间;二是要求在法定公开场合买卖。可见,不同于取得人的利益,为日后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形式上的便利,以至委托物当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作为有瑕疵的物,适用善意取后世大陆法系各国乃至英美法系各国法律上规定的并不完全相同的善得制度时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当无权处分发生时,所有人与善意受让意取得规则,均被认为是日耳曼法上以手护手原则的继承或者是受人之间发生冲突,所有人利益的正当性源于其权利的
4、享有,而善意受让其影响的结果。人源于其无辜,即善意。但是,对之予以整体的观察,则所有人利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而其在理论界中的伤害被认为仅仅是其个别利益的伤害,如果此时法律保护了真实所也已成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理论。然而赃物作为有有人的利益,由此便损害了不止是一个善意第三人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瑕疵的物,是应当拒之法律的保护之外呢,还是也与委托物一般受善的是对交易安全即交易整体秩序的伤害,鉴于整体利益的保护重要于意取得制度的庇护?为了平衡交易安全之保护与人们的法感情的冲个别利益的保护
5、,法律保护的天平自然地倒向了善意受让人一边。突,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究竟如何权衡?事实上,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冲突中,唯一有过错的是一、赃物的的含义及各国规定无权处分人,因此,无论被转让的是否是赃物,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赃物在立法中并没有统一的内涵和外延。新华词典注释是:因人所持有的道德力量并无强弱之分:就善意受让人而言,我们不能期待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所获得其对具有权利外观的出卖人全部都产生怀疑,善意受让人因其无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
6、得的赃款等。辜而获得的道德支持而不应该由于购买物是否为赃物而有任何差别;这个解释不是从法律角度来定义的。在司法实践中,对赃物的判断都就所有人而言,其丧失委托物的占有,或由于轻信,或由于不慎,但是通过其取得方式来决定的,例如被走私、盗窃、抢夺、抢劫、侵占的物也不至于由此而遭受法律的非难,以致丧失物之所有权。似乎此时,对都属于赃物的范畴。笔者认为,赃物即由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一切财于赃物的处理,法律在公开市场原则和时效限制的特定条件下,又将情物。对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各国所持态度大体分为三感趋向于对原权利人
7、的保护。类: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出发,赃物的所有人的遭遇,通常会博得更多的1.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许多国家法例上,赃物一般都不能适社会同情。因为盗赃物直接伤害人们的正义情感,且任何人都可能成用善意取得。罗马法中有法谚物在召唤主人,即没有人可以转让不为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的受害者,而销赃行为更加使得交易本属于他所有的商品,不管物经过几次转手,其所有权依然无条件的归属身带有邪恶的特征,不为大众做接收。在赃物购买人与受害人之间,法为所有权人。前苏俄民法典也有相关的内容,第152条规定:对于律选择了保护受害人,即不论
8、该物几经转手,所有权人均有权请求最后国家财产、集体农庄等公有财产,无论以何种方式转让,均不得适用善占有人返还。此时,法律似乎又抛弃了牺牲个别正当利益而保护整体意取得制度,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公有财产。北欧地区的挪威和丹麦等利益的理性思路,对赃物的处理又开始引进道德因素。然而,即便是占国立法也